2015-02-01
入出境許可證 也視為居留證明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真的是一國兩制!全民健保法規定,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居留滿六個月,或有一定雇主的外籍人士,才能納入健保,如果只是「停留」就不能。衛福部卻以公告方式,把各類入出境許可證,都擴張認定為「居留」證明,逐步放寬中國人投保資格,已有六萬多人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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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認定開放中籍人士納保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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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照,記者魏怡嘉攝)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定中國學生來台就讀為「停留」而非「居留」,如不修法,中生就無法納入健保。為此,立法院內政與教育委員會日前才初審通過修正案,將中國學生來台就讀身分由「停留」改成「居留」。
衛福部擅公告 學者斥牴觸母法
健保法施行細則規定,外籍人士的「居留」證明文件包含居留證或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以及其他保險主管機關認定的「長期居留」證明文件。不過,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孫迺翊發現,衛福部默默以公告方式,逐步將只要持有依親或探親入出境許可證(只能短期停留),都認定為「居留」證明,大開方便之門,顯已逾越健保法母法。
據健保署統計,目前以入出境許可證納保的中籍人士,包含中國配偶及子女、研究或商務及眷屬等十二種身分,目前約六萬三千人。其中,中國配偶或探親比照台灣配偶繳交保費,部分高收入所得的白領階級則比照第六類失業人口納保,每人每月自付六成保費(七百四十九元)、政府補貼四成保費(五百元)。
含中配等12種身分 可納入健保
孫迺翊認為,目前中國人士納保機制的資訊不夠透明,欠缺國會監督,並衍生諸多不公平現象,例如中國配偶的中國未成年子女來台探親滿六個月,也可以「眷屬」身分投保,就不符合健保法的「眷屬」定義。
孫迺翊表示,即便修法通過中國學生納保,但其他中國人士牴觸母法納入健保的問題還是沒有解決,立法院應該一併通盤檢討,不能放任不理。
健保署則指出,兩岸關係特殊,納保資格須參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入出境規定,無法比照一般外籍人士,才會將入出境許可證視為居留證明。此外,我國未開放中國勞工,因此中國研究或商務人員只能比照第六類「地區人口」納保,由政府補貼四成保費。不過,一般台灣勞工政府只補助一成保費,相較之下,顯有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