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總統職權行使法」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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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立法院將舉行針對行政院江內閣所提的不信任案投票,在全體一一二席立委中,若有五十七席(含)以上立委以記名方式同意,這項由民進黨所發動的倒閣案就成功,否則即告失敗。不論結果如何,如何有效解決政治僵局,特別是當前憲政體制有關總統與行政院長權責不清,甚至無法約束總統濫權違紀的嚴重現況,並無法因此擱置或迴避,全體國人仍必須共同嚴肅面對。有識者主張,國會應該制定「總統職權行使法」,以法律來具體規範總統憲法權力行使之程序、方式等;我們認為,這是一個具有建設性的思考方向,朝野立委秉於國會職權以及捍衛權力分立的憲政秩序,實有必要積極思考並著手推動,以期建立至少是中程階段適用的制度。
台灣的憲政改革若欲畢其功、真正可長可久,仍要以重新制憲的手段進行全盤更新,才是長程憲改計畫。但在制憲事涉國際複雜問題,而修憲程序又於二○○五年修憲時設下高門檻,即修憲案須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後經全體公民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方才通過。此一不合理的設計,若無法匯聚共識予以降低,要透過修憲途徑來快速回應憲法隨時代變遷的活力與彈性,實亦困阻重重。
此外,大法官釋憲是憲法成長的另一渠道,然在國民黨一黨獨大的情況下,國民黨籍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光譜被社會認為趨於單一,以致難獲普遍信服。近年來,針對高度政治性的釋憲聲請,尚未見到足以沉澱紛爭的解釋出現。但,政府體制的運作關係競爭力,亦不應因制憲敏感、修憲難度太高,而對台灣已經造就「民選帝制」的民主倒退無視不睹;在此現實下,由立法院來制定「總統職權行使法」,以就憲法模糊地帶及時補充、妥善規範,因應國家發展的需要,不失是一務實方案。
畢竟,回到實務運作上,儘管憲法明文罷免、彈劾、倒閣等憲政手段,民進黨也宣稱三者不排除都要伺機而動,但以今日的不信任投票而言,一九九九年,民進黨及新黨立委分別對時任行政院長蕭萬長提倒閣案,但兩案表決都不通過;二○一二年九月,民進黨、台聯也對當時的閣揆陳冲提倒閣案,同樣未通過。換言之,在閣揆所屬政黨掌握國會過半席次的前提下,倒閣成功的主動權並不在反對黨。這次,國民黨對黨籍立委祭出黨紀,倒閣結果能否顛覆歷史紀錄,已可預知。門檻僅需二分之一的倒閣權如此,需要三分之二通過的罷免與彈劾總統,更可想見。有謂台灣目前有部全世界最剛性的憲法,因而遭到綑綁、動彈不得,實在相當寫實。
「總統職權行使法」可以解決的面向,陸續已有憲法學者提出與討論。國會議員不分黨派,應該在專業與責任的考量下,理性探討如何促成立法共識。憲法上有關總統的職權性質,大致可分為外交、軍事、行政、立法、司法五種權力;而總統依法行使職權的法與程序,都應該由國會進行全面性地檢視。例如,有關行政院長提名不再需要立法院同意的問題,是一九九七年修憲的結果;如今再修憲恢復閣揆同意權之議,時空條件業已變異,因此是否可以經由立法明定閣揆的條件資格,來規範總統的提名權等等。
馬總統上任五年的表現,已令限縮總統權力成為社會共識,要馬英九自動釋權,這是不切實際的天方夜譚。九月政爭爆發遭到監聽的國會,責無旁貸應該肩負起強化國會的功能,解開憲政困境,恢復憲政正常運作的重任;如果國會繼續受到總統兼執政黨主席的箝制卻自甘墮落、因應無力,讓體制內改革無望,則台灣還有什麼未來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