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法律專線〉房貸付最多 可否繼承房子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小美的先生是獨子,有3位姐姐及1位妹妹。20年前子女們共同商議,為婆婆買了一間新房,房子登記於婆婆名下,購屋的頭期款是由公公支付,但其後的後續貸款皆由小美的先生所支付。 目前,婆婆的身體狀況不太好,開始有失智的現象出現,也沒有交待身後財產分配的事宜,由於小美的先生是付房貸最多的,而且婆婆也一直由小美夫妻照顧,所以小美想知道那棟房子是否可以由先生繼承? 律師詳解: 我國是採男女平等的立法,因此,兒子與女兒的繼承權是一樣的,也就是說,倘若婆婆過世,婆婆所留下來的遺產,將由其配偶(公公)及其子女們(包括小美的先生及4名姐妹)平均分配。 雖然婆婆本人沒有支付購屋的價款,但是由於房子登記在婆婆名下,除非能夠證明這是一種「借名登記」的行為,否則房子還是要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 至於小美先生及公公所支付之房屋價金及貸款,由於當初並沒有特別的約定,因此公公的部分,可以依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小美先生支付貸款的行為,可能會被認定是對婆婆盡扶養義務的方式,或是履行道德上的義務,因此可能無法請求償還。 小美夫婦兩人多年來負責照顧公婆及支付房貸,但結果卻是要與姐妹們平分遺產(房子),乍看之下似乎不太公平,關於這一點,如能及早規劃,請婆婆立下遺囑或字據,才能保障小美先生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