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議事廳〉銷售服務業能否僱用定期契約工? 文/邱駿彥 Q我是公司的人事主辦,我們公司屬於銷售服務業,一般公司銷售總有大小月差異,請問公司所僱用的職員,是否可以部分是定期契約,部分是不定期契約呢?另外,臨時契約工不是每天都有工作,他們的勞健保與勞退要如何辦理呢?(雲林淑珍) A企業勞工受僱於雇主提供勞務以換取工資生活,總希望有個穩定的工作,不用一天到晚求職過著擔心受怕的日子。而安定的就業也是政府依憲法規定必須要保障人民的義務,因此勞基法規定只有非繼續性工作才可以訂立定期契約,其他凡屬於繼續性工作者,都要訂立不定期契約。 雖然勞基法中亦有規定,企業如果確係屬於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可訂立定期契約。但所謂受市場銷售影響,並不包含大小月差異。客戶來源有大小月差異者,一般是屬於事業的經營風險,只要勞工所從事的工作有繼續性,就必須訂為不定期契約。 至於何種工作屬於非繼續性工作可以訂立定期契約呢?勞委會於89年曾有解釋令認為,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可視為非繼續性工作,才可訂立定期契約。且企業內就同一工作如有不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者,該工作就應該視為繼續性工作。依照勞委會此解釋令判斷,淑珍公司既然同一工作的職員有部分屬於不定期契約,則該工作應屬於繼續性工作,從事同一工作的人就不能一部份只僱為定期契約工。 所謂「臨時契約工」又不同於「定期契約工」,定期契約工是每天都要上班,只不過工作有期間的限制。而臨時契約工則不一定每天都有工作機會,當企業有需要時才臨時聘僱一兩天。因此臨時契約工比起定期契約工,在工作機會上更沒有保障,通常也不會有固定雇主。 這些無一定雇主的臨時契約工,有的會透過職業工會持續加保勞保,有的則沒有固定的勞保。不管臨時契約工是否已有職業工會的勞保,只要企業有需要而僱用臨時契約工時,僱用當天就必須向勞保局申報加保勞保,否則萬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就必須依勞基法規定負起完全的職災補償責任。另外,僱用臨時契約工即使只是一兩天,也必須依法申報勞退提撥,否則雇主也會受到處罰。 企業為了節省人事成本,總是會想盡辦法以定期契約工來僱用。但是如果台灣絕大部分勞工都只是定期契約工,則台灣經濟一定會更蕭條且社會不安定。試想,如果大家都是定期契約而已的話,今年有工作,但明年呢?這個月有工作,下個月呢?誰還敢分期付款買房子或其他消費?為了社會安定,為了企業永續經營,企業經營者還是依法與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比較妥當。(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