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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法律專線〉遺囑載明不給遺產 哥哥能爭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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昕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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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法律專線〉遺囑載明不給遺產 哥哥能爭取嗎?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淇淇的父母早已離婚,爸爸最近過世,但生前留有一封遺囑,其內容主要是交代其名下的存款150萬平均分給淇淇與弟弟兩人,但對於從來不過問爸爸生活好不好的哥哥,爸爸決定不留遺產給他。

只是遺囑上並沒有說明哥哥不孝的事實,再者爸爸寫遺囑時也沒有相關證人,遺囑上就只有爸爸的簽名蓋章而已。對於這樣的遺囑其有效性為何?哥哥可以來爭取他應得的部分嗎?

賴淑玲律師詳解:

遺囑是一種「要式行為」,也就是必須具備法律所規定的形式,才能發生效力。淇淇爸爸的遺囑,如果內容的每一個字都是由淇淇爸爸自己親自「書寫」並且親自簽名,那麼應該會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自書遺囑」的要件,縱使沒有見證人,還是有效。

如果內容是用電腦打字,然後再簽名蓋章,因為不符合「自書」的要件,縱使有見證人,依然無效。

淇淇爸爸的遺囑上雖然表示不留遺產給哥哥,但是法律規定繼承人對遺產有「特留分」,不能以任何方式剝奪。因此,淇淇的哥哥還是可以向其他繼承人即淇淇及弟弟要求將「特留分」交付給他。「特留分」的比例,在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計算方式,在本案例中,哥哥的「特留分」是遺產的六分之一,因此哥哥可以要求分得25萬元。

法律同時規定,繼承人如果「對被繼承人生前有重大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那麼繼承人就會喪失繼承權,而一旦喪失繼承權,當然就不能主張「特留分」了。

在本案例中,爸爸已在遺囑中表明不讓淇淇的哥哥繼承遺產,如果淇淇及弟弟能夠提出證據(包括人證或物證)來證明哥哥在爸爸生前對爸爸有重大侮辱的行為,那麼就可以主張哥哥已經喪失繼承權,這麼一來,就不必再分給哥哥上述的「特留分」25萬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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