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法律專線〉借錢沒寫借據 錢要得回來嗎?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美湘辛辛苦苦存了一筆錢,但因為朋友臨時有急用向她借款50萬,美湘基於信任朋友、也憐憫對方的情形下,就把這筆存款借給朋友。但也因為如此,彼此沒有寫任何借據、也沒有開任何支票或本票,甚至連證人都沒有。 最近,美湘開始聯絡不上這位朋友,他就像消失了一樣,讓美湘警覺到事態嚴重。而朋友後來只傳來一則簡訊,告訴美湘他對不起她,等到有錢再還,但她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她手邊只有去銀行匯錢到朋友帳戶的資料,其他什麼都沒有?她還可以怎麼做以保障自己的權利呢? 桂梅君律師詳解: A︰美湘借錢給朋友,民法稱為消費借貸合約,此種合約的成立不限於書面。如果美湘想要朋友返還50萬元,因該合約當初未定返還期限,依據民法478條規定,美湘需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朋友返還該50萬元。 美湘得用銀行匯錢到朋友帳戶的資料及朋友簡訊內容,加以證明朋友已收受該50萬元借款。經過催告而朋友沒回應,美湘為保全她債權的時效,得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 美湘得到支付命令或判決確定後,只要發現她朋友的財產所在,如薪資、不動產等,都可以持該支付命令或判決向法院執行處聲請查封拍賣她朋友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