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法律專線〉肇事逃逸雖和解 刑事責任逃不了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華宜一個月前因車禍住院,當時肇事者逃逸,後來經過民眾協助終於找到肇事者,也報警處理。 不過後來華宜與肇事者私下達成和解,對方希望華宜不要提起告訴,但因華宜已報警處理,照理說肇事逃逸屬於公訴罪,而警方也已經受理,因此華宜還可以撤銷告訴嗎?如果不行,該怎麼辦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在本案例中,肇事者涉有二項刑責:一、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即肇事逃逸之罪名;二、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其中「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如果被害人不在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或是提告後又撒回告訴,則肇事者就可以免於受到刑罰。 但肇事逃逸之「肇事遺棄罪」,乃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所謂的公訴罪,縱使被害人不提出告訴或是撤回告訴,警方還是要依法將肇事者移送法辦,肇事者還是會受到刑事追訴。 話雖說如此,但法律不外人情,倘若被害人的傷勢並不嚴重,而肇事者又已與被害人和解,並且已經付出合理的賠償,顯示肇事者犯罪後態度良好,已有悔意,那麼通常檢察官或法官都會從輕處斷,給予「緩起訴」或是「緩刑」、「易科罰金」的處置,使肇事者免受牢獄之災。 本案例中,如果華宜撤回告訴的話,警方就可以直接將「過失傷害」的部分予以銷案,但肇事逃逸的部分,還是要移送法辦,通常檢察官或法官都會斟酌雙方已和解的事實,予以從輕發落。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