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法律專線〉父母離婚 不影響繼承權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鈞美父母從小離異,她跟爸爸、弟弟跟媽媽,彼此再也沒有聯絡。鈞美今年25歲,日前收到銀行通知,因媽媽過世時,鈞美21歲,弟弟15歲,所以媽媽欠銀行100萬的費用要鈞美完全繼承。
鈞美覺得很不合理,第一、她從小就由父親監護扶養,這樣還需要繼承母親的遺產嗎?第二、她根本不知道媽媽已經過世,現在可以拋棄繼承嗎?第三、若真的要繼承債務,弟弟不是也要負擔一半的債務嗎?如今銀行將全部的債務都要鈞美一個人負擔,她覺得很困擾。
賴淑玲律師詳解:
第一、繼承權是因為身分關係而發生,跟監護權無關。因此,鈞美雖然從小由父親監護,但鈞美與母親的親子血緣關係並不會因此而被切斷,所以鈞美對於母親的遺產(包括債務在內)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還是會發生繼承的效力。
第二、鈞美如果不願意繼承母親的遺產,應該在「知悉」母親死亡後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因為鈞美與母親多年來從無往來,所以一直不知母親已死之事實,而是在接到銀行催收的文件之後,才「知悉」母親已死亡之事實,因此,鈞美可以在「知悉」後三個月內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第三、依民法第1153條的規定,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應按其應繼分比例分擔之。也就是說,如果鈞美及弟弟都沒有辦理拋棄繼承,而母親並沒有再嫁,也沒有其他子女,那麼母親所留下的債務,應該由鈞美及弟弟各自負擔二分之一。只是因為母親死亡之時,弟弟當時尚未成年,依新修正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規定,弟弟對於他所繼承的債務,可以主張限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