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法律專線〉結婚採登記 5月23日後生效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芳菱與未婚夫預定今年6月結婚,並決定在飯店宴請親朋好友;不過芳菱聽說今年5月中後結婚的伴侶必須要到戶政機關登記,婚姻才會開始生效。 她不太明白這是怎麼一回事?不是只要公開的儀式及兩人以上的證人就可以了嗎?又,如果一定要到戶政機關登記,那結婚證書上的證人可以是他們的父母嗎? 賴淑玲律師詳解: 關於結婚之方式,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有重大的變革,從過去的「儀式婚」改成「登記婚」,也就是說:依照新的法律規定,在民國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的新人,必須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發生正式的結婚效力。 倘若新人只有舉行迎娶、宴客等傳統結婚儀式,但是卻未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個婚姻仍然無效,而婚姻的效力要一直到雙方辦妥結婚登記的當天,才會正式生效。 但是對於在民國97年5月23日以前結婚的夫妻,其結婚的效力仍然依照舊法的「儀式婚」規定,只要具備公開的儀式及兩人以上的證人就可以了,不必再去補辦結婚登記。 至於登記的方式,要備妥結婚證書,並且結婚證書上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證人簽名,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關於證人的資格,只要具備行為能力、意識清醒,並且在場親自見證兩位新人在結婚證書上簽名就可以了。所以新人的父母如果具備以上的條件,當然可以當結婚證書上的證人。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