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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人頭帳戶 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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昕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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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人頭帳戶 有罪

任意販賣銀行或郵局帳戶,幫助詐騙集團掩飾詐欺犯罪所騙得的金錢,這種行為是屬於法律上的「間接故意」,觸犯了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的「幫助詐欺取財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上,警方近年查獲的詐騙集團案件中,均將販售人頭帳戶者,依詐欺幫助犯移送法辦,法院簡易判決大都處3至6個月的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常業犯則更重。警方提醒民眾,勿因一時貪念,留下人生的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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