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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條子抽取交通違規罰金的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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昕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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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感謝 您的來信,本大隊非常重視,有關您所反應警察抽取交通違規罰金等相關問題,說明如後: 有關交通罰鍰提撥作為獎勵金,係依行政院核定之【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第2點規定,參與舉發、裁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人員,得支領獎勵金,經費來源由各單位依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每年編列預算辦理,其額度依【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處罰機關分配之罰鍰收入,提撥作為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應以6%為上限;警察機關細部支領辦法由內政部警政署統一律定「警察機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實施要點」,函頒各警察機關遵循,其分配原則暨規定有全國一致性之作法。 本項獎勵金與其他工作獎金一樣,係獎勵致力於交通安全工作人員,每月支領金額亦有其上限限制,不因員警取締越多獎金就越多,故非績效獎金,絕非報載抽頭情事,本局將加強提升員警執法品質,落實為民服務之理念,更致力於交通安全及交通改善,使警察工作發揮正面之功效;另建議廢除獎勵金1節,本大隊將於參加相關研討會時,適時反映權責單位參考。如有說明未及之處,尚請諒解,您對本市交通秩序之關懷參與,謹致謝忱。對於以上所答復之內容如仍有疑問,懇請隨時來電與承辦人員吳秀香聯絡(電話:23214666轉1305),當竭誠提供更詳盡之說明,謝謝 您的來信,順祝: 平 安 順 心 、 萬 事 如 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陳銘政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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