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殺動物 最重判刑1年
〔記者楊雅民/台北報導〕虐貓、虐狗等殘忍虐待動物的事件頻傳,農委會已修訂「動物保護法」增加虐待動物者刑責,未來只要虐待或傷害動物致重傷或死亡,或者未依規定宰殺動物者,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動物有嚴重受虐,情況急迫,非進入不得救助時,動物保護檢查員得請警察協助,進入動物救護工作,並逕行沒入其動物,不受出入場所的限制。
為遏止不肖份子利用民間展覽會,非法販售寵物,新修訂的動物保護法也增列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展示會場,取締利用展示會非法販售寵物的行為。
今年10月底發生全國矚目的內湖科技新貴虐貓事件,引起保育團體重視,因為這名虐貓者有法律專業背景,當時曾堅持不讓員警進入屋內救貓,後來也僅被罰款5萬元。
農委會表示,台灣自1998年公布實施動物保護法,由於當時台灣尚處於倡導動物保護觀念的起步期,且考量除罪化及比例原則,多來年虐待動物行為乃採行政罰制定,罰則較先進國家輕。
該會認為,動物保護法實施至今7年多,國人對於動物保護的觀念已十分成熟,為回應民意,該會決定著手修法,針對殘暴虐待動物者加重罰則,並課以刑責,以避免不幸虐待動物的事件再度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