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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版瓊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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昕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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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版瓊斯法官?

胡文輝

瓊斯法官(W. B. Jones)是一九六○年代美國阿拉巴馬州法官,他以審判權支持種族隔離,阻撓民權運動,打壓言論自由,實現所謂「白人正義」;於今,他所謂的正義,不是成為人權反例,就是被掃進歷史的垃圾堆!

美國言論自由重要標竿的「蘇利文訴紐約時報案」,就是瓊斯法官主審,他用州法對抗聯邦,在法庭構築白人優越感的堡壘,判紐約時報敗訴,上訴到最高法院,判決才大逆轉。

政治不得干預司法,已是台灣社會共識,但司法卻悄悄「又」在干預政治,從最近政治性誹謗、侵權案判決來看,實令人懷疑,台灣有些法官就如那個瓊斯法官,藉審判權實踐個人意識形態。

當時,瓊斯法官稱,他的判決「誕生自遠古以來的生活習慣」;現在,在宋楚瑜訴李登輝案、連宋訴陳總統案,判決李、陳敗訴的兩位法官郭美杏與吳光釗,判決後也分別說是平常心、如呼吸般自然。

這兩案都與去年三二○大選後,泛藍不服敗選發動大抗爭有關,當時,群眾有人號召革命、推翻政府,國家面臨危機,李登輝、陳水扁陳述當時情境,並批評泛藍陣營,卻都被判敗訴。

以宋告李案來看,李登輝卸任總統後只是一介平民,未指名批評國親聯盟的宋楚瑜,卻被判賠一千萬元,法官的判決豈不是認定,除非能舉證,否則人民不能批評泛藍領袖?

再看連宋告陳案,綠藍對決形同兩頭獅子打架,陳總統以兼民進黨主席身分,當然有個人言論自由,有權批判泛藍對手,法官卻以總統無言論自由,判陳總統敗訴,無視於綠藍相抗之實,過度保護泛藍。

從最近的政治判決顯示,法官競相創新例、挑戰新權威,實則捍衛國民黨威權舊價值,台灣還有多少這類瓊斯型法官?

(作者胡文輝,資深新聞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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