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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言論自由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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昕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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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言論自由呼吸?

胡文輝

「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不是那些與我們意見相同的思想自由,而是我們憎恨的思想自由」,這是美國大法官霍姆斯一九二八年保障言論自由的宣言。

「檢驗真理的最佳途徑,即是將之置於自由競爭的言論市場」,這是霍姆斯一九一九年對一項判決的異議;一九八八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好色客訴佛威爾案」判決的主文,則引這句名言做為論據。

最高法院院長蘭奎斯特大法官在判決書中,闡明言論自由的價值,「公眾人物必須忍受激烈的、挖苦的,甚至不愉快的尖銳抨擊」,因言論自由需要有「呼吸的空間」。

好色客老闆勞雷是色情大亨,佛威爾是知名電視佈道家,勞雷在好色客雜誌以廣告虛構手法,影射佛威爾與母親「亂倫」,佛威爾控告好色客誹謗,一、二審勝訴,但最高法院判他敗訴確定。

這件判決的意義在於,色情大亨行徑固然可憎,但言論自由應有呼吸空間,就如為勞雷辯護的律師亞倫所說,如對憎恨的言論進行司法「圍堵」,那麼,有一天大家醒來時,可能發現四周都是圈禁言論自由的「高牆」。

台灣的憲法也保障言論自由,但最近的「非常光碟」事件,桃園檢警當場拘捕、搜身,對付製播光碟的林一方,還以串證、逃亡之虞聲押,及三位檢察官蒞庭控告的大陣仗,林被控的罪嫌只是「誹謗」及「意圖影響桃園縣長選情」。

檢方作為應是「預防性羈押」,預防影響桃園縣長選情,檢方依法有權這麼做,但是,依比例原則,是否過當?是否必要?大有討論空間。

換個場景,電視LIVE新聞、政論節目,報紙雜誌將出刊,有人在其上爆料,也涉及誹謗、意圖影響選情,檢察官是否同樣高規格拘捕、聲押、禁播、查扣,做為「預防」?如果全面這樣,選舉期間不但是媒體寒蟬期,言論自由更窒息!如果選擇性預防圍堵,則是濫權不公不義,也重創言論自由! (作者胡文輝,資深新聞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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