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A0000001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8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雙重國籍者身為中華民國國民,
只要該盡的義務100%都有盡,
除非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限制者
否則有何理由去限制雙重國籍者的工作權?
而所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限制者,如涉及國家機密者工作,
應具體表列哪些會明顯影響公共利益而應限制工作,
而非全面禁止然後再正面表列不須限制之工作.
生命財產第一, 別逼我們上戰場
民生經濟第二, 別讓我們餓死
民主自由第三, 我們來公投
民族主義第四, 願中國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