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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義討論與爪耙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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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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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2)

hahawow
華碩

部分人士引用革命實踐研究院馬英九自述奉命撰成
內容詳實,蒐證充分供有關單位在美運用之84頁英文論文
"恐怖主義與台灣獨立運動"
(Terrorism and the Taiwan independence movement)
而於網路上指稱馬英九當過特務學生

暫且不論此資料是否假造
但仔細思考其中至少涉及下列幾個層面

1.台灣獨立運動是否和恐怖主義有關?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美國本部 與 美國聯邦調查局的互動關係及經過 
‥‥‥楊宗昌 口述 李錦容 編寫‥‥‥ 
http://www.wufi.org.tw/wufi/wufifbi.htm

接觸過程中印象最深的一件事

...由台灣人主張台灣獨立的團體成立台灣建國聯合陣線。這組織包括台灣獨立聯盟、獨立台灣會、台灣臨時政府、台灣協志會、台灣民主運動海外同盟、美麗島週報社、台灣民主運動歐洲同盟、潮流、台美公民協會與台灣人民自決運動等等台獨團體。他們的主張就是對國民黨政權立刻採取全面持續性不容情的攻擊,直到這個罪惡的政權澈底地從這整個地球上消失為止,這是一個很大的決心。

所以接下去在1980年後,在美國國民黨的辦公廳或是有關機構,尤其是中華航空公司,開始先後收到很多的武力爆炸威脅。親像王昇的兒子王步天在洛杉磯差點被炸死;高雄事件幫忙國民黨,王玉雲的小舅子李江林在洛杉磯被炸死。

...因為要澄清國民黨政權一直講台灣獨立聯盟分子是恐怖分子的扭曲謠言。主因是牽涉到1981年3月擔任加州司法部長的George Deukmejian ,曾經在1980年度報告中提起台灣極端分子是國際性犯罪的國際恐怖分子,然而國民黨就將Deukmejian講的台灣極端分子講成他是在指台灣獨立聯盟。...

2.當獨裁和恐怖主義二選一時,該選哪個?

如果大家處在那個時代
知悉身邊有台獨恐怖份子準備去寄郵包炸彈或者去炸航空公司
大家會選擇沉默任由其暴行發生,然後再歸罪於獨裁者/強權
還是當"爪耙仔"去密報檢舉避免無辜人員受難?
同樣邏輯如果用在伊拉克,美國的答案是很明確的...

3.馬英九是否於此事件當"爪耙仔"?

那麼多私密資料都留出來了
卻沒有看到馬潛伏於恐怖組織
而舉報過哪一個恐怖份子而預防哪一場災難發生...

另該文雖稱內容詳實,蒐證充分
但名約"恐怖主義與台灣獨立運動"
試想若是內容寫的全是與恐怖主義不相關的
其他留學生搞民主運動的"小報告"或者是陷人於罪
又如何供有關單位在美運用,當美國人都是傻瓜嗎???
在下認為其所謂蒐證充分
所指的應該是引用來自政府及報章的資料吧
如同現代大家寫論文會去查證各資料庫相關文獻一般

4.寫社論就等於特務/職業學生?

現今寫社論的大學生/研究生比比皆是
偏藍偏綠者皆大有人在
是否只要傾向某陣營的都要算成該陣營特務/職業學生?
在那個年代或許有一方被消音
但並不代表站在另一方發言者
就該被歸類為特務/職業學生


生命財產第一, 別逼我們上戰場

民生經濟第二, 別讓我們餓死

民主自由第三, 我們來公投

民族主義第四, 願中國統一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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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人員與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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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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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有人連調查局諮詢人員與諮詢委員都要做大動作區別
為何卻不用相同標準看待連諮詢委員都不算的馬先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裁判書
【裁判字號】93 , 上更(一) , 155【裁判日期】940113【裁判案由】誹謗
http://tinyurl.com/22b2a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另查法務部調查局亦曾函覆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略稱:「經查函列乙○○、王兆釧、史英
、楊維哲等四人均未曾在本局服務,亦未曾擔任本局諮詢人
員。本局同仁為執行法定執掌工作,對社會各階層人士均會
接觸諮商,但並非本局諮詢人員。本局為加強廉政工作之調
查研究、防制貪瀆,曾依據本局廉政工作諮詢委員會設置辦
法,聘請乙○○先生於81年11月1 日至82年10月31日止擔任
本局廉政工作諮詢委員」等語,有該局89年10月19日(89)
廉(三)字第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乙○○確曾應聘擔任該
局廉政工作諮詢委員之職務,參以李義雄係調查局幹部訓練
所調查班第五期受訓人員,又係民進黨黨員,有法務部調查
局93年9 月1 日調人壹字第00000000000 號、民主進步黨西
元2004年8 月23日組十一字第A0000000號函可憑(本院卷1
第238 、236 頁), 被告甲○○辯稱其係向調查員李義雄查
證,經被告知乙○○確為調查局諮詢委員,即俗稱之「線民
」或「抓耙仔」等語,而相信李義雄所述,在客觀上,亦與
常情無杆格悖離之情事,被告甲○○辯稱伊無誹謗使人不當
選之故意云云,堪信為真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判決還有一段值得玩味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至於公訴意旨另指被告甲○○指摘告訴人乙○○於經營「綠
    色和平電台」時,將電台財產侵吞,並連華西街公娼認捐的
    錢都吃得下去等語,亦有誹謗告訴人乙○○涉犯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第92條之罪嫌部分,經查被告甲○○係指稱:「乙○
    ○這個綠色和平廣播電台是怎麼搞的呢?是5,000 萬捐給綠
    色和平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是乙○○,然後乙○○這
    個主任委員的基金管理委員會再去投資綠色和平電台股份有
    限公司這樣是控制經營權,永遠掌控、賣藥,在台北街頭,
    大家如果說到綠色和平,社會團體如果談到乙○○的綠色和
    平,大家都是咒罵不已…」、「…綠色和平廣播電台向人募
    款,現在是乙○○掌控,綠色和平真的在做公益嗎?確實在
    反核嗎?根本不是真的!綠色和平反核是假的」等語(見上
    開偵查卷第46頁),僅係談論綠色和平廣播電台由告訴人乙
    ○○掌控,社會團體對綠色和平廣播電台不滿,並未具體指
    摘告訴人乙○○有何侵吞該店台財產情事,亦無任何有關「
    乙○○連華西街公娼認捐的錢都吃得下去」之言論,公訴意
    旨指被告甲○○涉嫌此部分之犯行尚屬無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家沒講的都可以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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