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個政權以至於小社群
都必然有許多人與人之間的事需要規範及決策
國家政策法令的決策有兩個最常見分類
1.代理人(民選首長,官員,民代)決策
2.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顧名思義
由人民利用選票來決定國家部分代理人,政策或法令
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除了定期的選舉之外
我們是否會希望所有政策法令都經由公投來決定?
顯然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不但嚴重不合成本效益,甚至有時會造成負效益
目前全世界有公投的國家
其大部分政策法令仍原則是以代理人決策為主,
對於代理人違背人民意志,方例外以公投決策為輔
觀諸這次兩個關於聯合國的公投
一個說要不限名稱返聯,一個指名限定要用台灣入聯
但我們發現政府在代理人運作下決策結果
已經是如火如荼在進行"用台灣入聯"政策
若以公投在民主體制決策上為例外輔助的角色來說
入聯公投難道不該優先撤案???
而返聯則和現在進行的限定名稱入聯政策不盡相同
人民基於對現行體制代理人運作結果政策不滿
而發動公民投票複決政策
這才是真正民主價值的體現
要求這樣的民主公投由上而下的撤案以求團結假象
才是民主台灣最大的諷刺
從公投創制複決的例外輔助性質來看
誰才是真正違背民主精神的呢?
生命財產第一, 別逼我們上戰場
民生經濟第二, 別讓我們餓死
民主自由第三, 我們來公投
民族主義第四, 願中國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