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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hahawow  副市長: 明星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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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民權-選罷制度與創制複決公投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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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主體制看哪個公民投票比較該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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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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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wow

任何一個政權以至於小社群
都必然有許多人與人之間的事需要規範及決策
國家政策法令的決策有兩個最常見分類
1.代理人(民選首長,官員,民代)決策
2.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顧名思義
由人民利用選票來決定國家部分代理人,政策或法令
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除了定期的選舉之外
我們是否會希望所有政策法令都經由公投來決定?
顯然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不但嚴重不合成本效益,甚至有時會造成負效益

目前全世界有公投的國家
其大部分政策法令仍原則是以代理人決策為主,
對於代理人違背人民意志,方例外以公投決策為輔

觀諸這次兩個關於聯合國的公投
一個說要不限名稱返聯,一個指名限定要用台灣入聯
但我們發現政府在代理人運作下決策結果
已經是如火如荼在進行"用台灣入聯"政策
若以公投在民主體制決策上為例外輔助的角色來說
入聯公投難道不該優先撤案???

而返聯則和現在進行的限定名稱入聯政策不盡相同
人民基於對現行體制代理人運作結果政策不滿
而發動公民投票複決政策
這才是真正民主價值的體現
要求這樣的民主公投由上而下的撤案以求團結假象
才是民主台灣最大的諷刺

從公投創制複決的例外輔助性質來看
誰才是真正違背民主精神的呢?


生命財產第一, 別逼我們上戰場

民生經濟第二, 別讓我們餓死

民主自由第三, 我們來公投

民族主義第四, 願中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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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被否決後並無反面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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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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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好了

(投票人數過半 AND 同意票過半) -> 通過 -> 發生效力(第31條)
未達條件 -> 否決 -> 不發生效力 -> 三年內不得重提 (第33條)

意即代議政治即便推行和被否決公投議題政策
並沒有違反公民投票法任何條文(因第31條不生效力)

公民投票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20050

第30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
否決。

第31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
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 (
    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
    三日起,失其效力。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
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

第33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
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
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
行提出。
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

前項之認定由審議委員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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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希望學生考100分? 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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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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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hahawow

某位老師每天諄諄教誨
要學生多努力,考100分
不用功的小明考了鴨蛋
跑去找老師抗議

"不是希望我考100分嗎?"
"怎麼題目出那麼難?"
"老師把分數改一下就有100分,為何不改?"
結論
"老師希望我考100分? 假的!!!"

這和某群想靠降低公投門檻讓公投過關的人有沒有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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