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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扁馬,論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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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w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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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目前雖主要被用在醫療業務上
但卻非醫學專業領域,而是屬於醫療倫理人權領域

何謂"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有同意權之人在充分了解同意相關資訊之後作出之自主同意

何為醫療上的知情同意?

醫療乃為高度專業及危險之行為,直接涉及病人之身體健康或生命,
病人本人或其家屬通常須賴醫師之說明,方得明瞭醫療行為之必要、
風險及效果,因此醫師為醫療行為時,應詳細對病人本人或其親屬盡
相當之說明義務,經病人或其家屬同意後為之,以保障病人身體自主權

就公民參政權來說
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17條訂有"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賦予人民對於政府之部分直接人事權(選舉,罷免)及規則權(創制,複決)
因為憲法賦予政府官員和議員原屬於全體國民的巨大權力及資源
人民若在沒有獲得足夠資訊下作出錯誤之決定
最後受害的也是全體人民

當馬英九的起訴書和存款帳戶明細都被昭告天下
在資訊完全透明之下
由人民決定要不要任命馬當總統
可以說是符合國民主權及知情同意原則

至於陳水扁的罷免案涉及"及時告知"的問題
例如病人在知情同意下住院
但住院中病情發生新變化足以影響是否手術之決定時
病人一定希望被告知新變化來重新決定

人民在2004投票同意扁當總統之時
可不知道扁嫂有涉及國務機要費案
而國務費案明顯是足以影響人民是否同意扁當總統之重大資訊
在得知如此重大新資訊後
扁可以選擇辭職或者接受人民對總統人事權的重新決定(罷免公投)
重新決定權卻直接被民進黨立委剝奪了

至於黨主席也是一樣道理
馬在競選黨主席之時並沒有這個資訊
新資訊爆發後
馬自然應該辭職或接受黨員複決投票
而馬選擇了辭職

現在已非威權時代
在資訊透明的前提之下
人民心中自有一把尺
理論上應該給人民更多自主決定空間
而非威權式由上而下地
藉由訂定一堆排除條款控制選項
間接來限制憲法賦予人民的人事選擇權力
特別是未經三審定讞的訴訟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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