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聲稱"國家機密特權"超越國家機密保護法
認為法院調查國務機要費案件
侵害總統"國家機密特權"違反權力分立
暫且不論國務機要費係用於公務而非首長個人公關費用
並均以"業務費-機要費"用途別科目編列
(04屆06期11次1細次 90年12月25日 91卷002期3198號0297-0298頁)
(http://lis.ly.gov.tw/ttscgi/qrimg?@910200;0297;0298)
且於預算案有明定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賓客接待
及禮品致贈四項用途並經立法院審定成為法定預算
(http://win.dgbas.gov.tw/dgbas01/90btab/90B40201.HTM)
憲法更沒有哪一條說總統有"機密特權"
殊不知權力分立可以針對同一件事
差異在於功能區分而已
立法權制定非針對性的法律大原則
行政權負責依法律對個案裁量執行
司法及監察權負責監督執行過程
是否正確(行政訴訟)
是否有弊端(貪污刑事訴訟...)
試問行政權能要求立法權
不得制定法律規範行政權嗎?
或者要求立法權規範行政權時
只能達到行政權某個層級的官員嗎?
若總統認定司法權侵害其行政權
是否乃以行政權自居?
既以行政權自居自然應與其他行政權成員
共同接受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
除非國家機密保護法本身就侵犯行政權
否則豈有對行政權下國防部規範時不違反權力分立
對行政權首腦總統規範時卻又違反權力分立的道理???
再附上立委陳水扁當年對國家機密及其法制化的看法
立法院公報
02屆03期36次2細次 83年07月14日 83卷052期下冊2726號0381-038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qrimg?@835203;0381;0383
當年所論似認為法院有權調查機密
除非政府能"嚴重負擔明確舉重(?)的責任"
是否鼓勵司法權侵害行政權?
另外行政訴訟時行政法院法官
往往可直接對行政權判定作變更
本身是否就違反權力分立
是否該徹底廢除行政法院???
事實上現行司法權既有調查貪瀆刑案的權力
也有藉行政訴訟對行政權功能作終極認定的權力...
司法權就發生司法爭議的行政個案進行調查
與行政權擁有對大量個案進行裁量的權力
在功能上顯著不同
在下以為應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生命財產第一, 別逼我們上戰場
民生經濟第二, 別讓我們餓死
民主自由第三, 我們來公投
民族主義第四, 願中國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