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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預算案編假的給國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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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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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wow

當阿扁一再炒作國務機要費的歷史沿革之際
甚至藉此把它和首長特別費混為一談之際
不知他有沒有看過自己手下送到國會的預算書是怎麼寫的

行政院主計處-公務預算局-9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預算案
http://win.dgbas.gov.tw/dgbas01/90btab/90B40201.HT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02010200 國務機要 
本年度預算數50,576千元,係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賓客
接待及禮品致贈等經費,較上次減列半年所需經費25,288千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統及行政院雖有權編列預算
但憲法既然規定預算案須經國會審查
總統府即有義務於編列預算時呈現真實用途
經國會審查通過後也應該照所編列用途執行
特別是有明文規定範圍者
對於沒有明文規定用途範圍的預算
國會應有權要求編列預算者明列一定詳細程度之範圍
但於範圍界定未臻詳盡而經議會審查通過部份
如首長特別費者,或尚有模糊地帶
但若編列預算送議會審查時已有明定範圍而經議會審查通過後
再來違背當初自己編列預算時所界定的用途範圍而使用
那以後還需要國會審查預算嗎???

在下實在看不出來
'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賓客接待及禮品致贈'
其中哪一項可以包含外交?
當初如果總統府打算把它當外交經費使用
就不該明定這些範圍
或者應該將外交加入範圍之中
編預算本就是總統及行政權範疇
又沒有哪一個法律指明總統府只能編哪些名目的預算
還不都是行政規則及命令決定的?

國務機要費的來源以及前人如何使用
真的是重點嗎???


生命財產第一, 別逼我們上戰場

民生經濟第二, 別讓我們餓死

民主自由第三, 我們來公投

民族主義第四, 願中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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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編列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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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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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wow

中華民國憲法

第59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第60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第63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70條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7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預算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T0020001

第2條
 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
 者,稱預算案;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在法定預算範圍內
 ,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稱分配預算。
第52條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
 ,不在此限。
 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
第62條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第63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
 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但不得
 流用為用人經費

第97條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依
 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歲出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
 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年度《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
http://win.dgbas.gov.tw/dgbas01/95/95hb/94principle-B-5%AD%D7.doc

行政院主計處公務預算局
中華民國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
http://win.dgbas.gov.tw/dgbas01/96/96hb/menu.htm
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
http://win.dgbas.gov.tw/dgbas01/96/96hb/%A4A%ADn%C2I%AD%EC%ABh%A9w%B8q%5C%A6%E6%ACF%B0|%A5D%ADp%B3B%ADq%A9w%5C%A4A-96-5%A5%CE%B3~%A7O%AC%EC%A5%D8%A9w%B8q%AA%ED(%AD%D7-1).doc

一、各機關應詳實按照所管費用性質,就用途別預算科目定義範圍,確定各項
    費用應歸屬之科目。
二、各機關不得於規定之第一、二級用途別預算科目以外,增列任何名稱之科
    目,其確有特殊原因及事實,致原定科目不敷應用時,應依照預算法第97
    條之規定,事先擬具科目名稱,詳敘理由專案送經行政院主計處核定

二、業務費
28.機要費
  凡各機關因應執行業務需要,並核定有案之機要費屬之。
29.機密費
  凡因應國防、外交業務實際需要,必須保守機密之費用屬之。
30.特別費
  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等人員因公務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

行政院主計處93.05.27處實1字第0930003359號
三、依九十三年度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之縣(市)單位預算用途別科
    目分類表有關特別費定義為,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因公務上所需
    之應酬捐贈等,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機要費之定義為,凡各機關因
    應執行業務需要,並核定有案之機要費屬之,兩者均係依據行政規則規定編
    列,而非依法所明定應編列經費,是故,鄉長之特別費及鄉公所機要費應不
    屬預算法所稱之「法定經費」,如鄉民代表會審議預算時決議刪除鄉長特別
    費及鄉公所機要費,因本項決議不牴觸相關法律,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鄉公所自應予以執行,惟如鄉公所認為該決議窒礙難行,則可依同法
    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該議決案送達鄉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
    敘明理由送請鄉民代表會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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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故意違規的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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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wow

總統府新聞稿
http://www.president.gov.tw/php-bin/dore2+/list.php4?_section=3

中華民國95年11月05日
總統就國務機要費案偵結報告作出說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在過去的政府,所謂的「非機密費」中,我們也
發現有一個人他每個月用領據領了120萬,連續
10個月,總共領了1200萬,就是在「非機密費」
中去領的。檢察官不是說「非機密費」不可以用
領據、必須要用發票、必須要用單據嗎?但是過
去也可以用領據來領所謂的「非機密費」。
...
一直到89年、90年還都可以,但是91年後審計單
位說不可以,說只能用發票才能報銷
,這是第一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面的兩段話
證明了有人是故意的
第一段顯示以前都這樣做但沒人管
第二段顯示91年時審計單位管了
既有人管了就不能推說不知道
總統府就應改進(特別是號稱改革的民進黨)
真不知道就像以前一樣繼續簽領據啊
但總統府卻食髓知味
變相改用"假發票"來魚目混珠報銷

不是故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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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費慣例視同特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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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wow

Re: 主計長:國務費慣例視同特別費

> 許璋瑤表示,就實質內涵,國務機要費具有
> 特別費、機密費與機要費的綜合性質,

這種說法怎麼和行政院答覆立委馮滬祥質詢的不同

04屆06期11次1細次 90年12月25日 91卷002期3198號0297-0298頁 書面答復
http://lis.ly.gov.tw/ttscgi/qrimg?@910200;0297;029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均係用於公務而非首長個人公關費用,並均以"業務費-機要費"用途別科目
編列,依審計法第四十四條以領據列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裡面明白寫著機要費,而未提兼有特別費及機密費喔...

審計法第44條
各送審機關編送會計報告時,如有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之同意,得免附
送有關憑證。

雖然後來審計機關不同意全數以領據列報
扁便開始蒐集假單據.....
但不改其當初編列為機要費而非機密費或特別費科目
若主計處私底下一直都像今天講的那麼認為
不禁讓人懷疑主計處是否有公然詐欺國會騙取預算的意圖?
此種做法更讓立法院預算審查流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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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陳定南對國務機要費/行政機要費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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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wow

陳定南辭世不久
不妨來回顧一下當年陳定南質詢連戰的內容
內容包括財產申報,廉政公署,國務機要費及行政機要費

02屆01期29次 82年05月18日 82卷031期上冊2630號0039-004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qrimg?@823101;0039;0044

陳定南當年質疑行政機要費1170萬,國務機要費5500萬
究竟是誰"特准"的?
更直接點名行政機要費"違法編列"

但民進黨自89年執政起已6年
直到95年度還編列1052萬行政機要費,5057萬國務機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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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流用於機密外交的法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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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公務預算局-9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預算案
http://win.dgbas.gov.tw/dgbas01/90btab/90B40201.HT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02010200 國務機要 
本年度預算數50,576千元,係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賓客
接待及禮品致贈等經費,較上次減列半年所需經費25,288千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預算案既經立法院審查通過成為法定預算
總統府於執行此預算時
卻宣稱使用於四項明定範圍外的"機密外交"用途
甚至疑似成為情報人員的'用人經費'
我們不妨來看看如此流用的法律面

預算法 (民國91年12月18日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T0020001
第62條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第63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
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但不得
流用為用人經費

第97條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依
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歲出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
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釋字 第 520 號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520+&K1=%B9w%BA%E2%AAk
理由書節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
制,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之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預算案經立
法院審議通過及公布為法定預算,形式與法律案相當
,因其內容、規範對
象及審議方式與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用學術名詞稱
之為措施性法律,其故在此。....
....故前述執行法定預算之彈性,並非謂行政機關得自行選擇執行之項目
,而無須顧及法定預算乃經立法院通過具備規範效力之事實。預算法規中
有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分期逐級考核執行狀況並將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
查(參照預算法第六十一條 ),執行預算時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
科目間經費流用之明文禁止(參照同法第六十二條 ),....
....凡此均屬監督執行預算之機制,貫徹財政紀律之要求。本院釋字第三
九一號解釋係針對預算案之審議方式作成解釋,雖曾論列預算案與法律案
性質之不同,並未否定法定預算之拘束力,僅闡明立法機關通過之預算案
拘束對象非一般人民而為國家機關....
....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之預算案如認窒礙難行而不欲按其內容執行時,
於預算案公布成為法定預算前,自應依上開憲法增修條文覆議程序處理。
果如聲請機關所主張,執行法定預算屬於行政權之核心領域,行政機關執
行與否有自由形成之空間,則遇有立法院通過之預算案不洽其意,縱有窒
礙難行之情事,儘可俟其公布成為法定預算後不予執行或另作其他裁量即
可,憲法何須有預算案覆議程序之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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