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80058
第26條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
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
的之必要限度。
在現行違反基本人權"集會取締法"下
未依法申請的大規模遊行
是否該不計一切將非法予以排除?
至少該考量一下兩方面
1.該集會遊行侵害他人法益的部分
2.驅離的手段造成集會人民權利的損害
若第一項大於第二項驅離有理
但若第二項大於第一項時,驅離合理嗎?
就第一項集會遊行侵害他人法益來說
除了少數暴民之外
大多數和平集會的民眾
大概就是影響他人交通權益(尚有替代道路)
集會經過區域的住戶受到噪音干擾
就第二項損害集會人民權利部分
1.若採取柔性勸離影響最小為合理手段之一
但昨天的集會此手段顯然不可能有效
2.再強悍一點用搬離的,雖影響人身自由權
相對於其造成他人交通影響或可接受
但以昨天最保守的12萬人數
若警察兩人搬一民眾,6000警力每人要搬平均40人次
何況搬走還會再回來
3.用水柱
沖走了他們就不會回來嗎?
4.使用棍棒或催淚瓦斯
在遊行人數相對密集的狀況下
使用棍棒可能直接造成人民傷害
棍棒或催淚瓦斯造成恐慌與混亂後
若間接造成人踩人可能出現傷亡...
衡量兩方受害的程度
利用這樣的手段驅離符合比例原則嗎?
5.坦克機槍
這個顯然不恰當...
以下是一則慘痛的例子
防災辦公室報告
http://www.ndppc.nat.gov.tw/uploadfile/series/200409272165.doc
google html cache: http://tinyurl.com/p53wu
http://64.233.161.104/search?q=cache:WW9rVSXOTdIJ:www.ndppc.nat.gov.tw/uploadfile/series/200409272165.doc+%E5%82%AC%E6%B7%9A%E7%93%A6%E6%96%AF+site:www.ndppc.nat.gov.tw&hl=zh-TW&gl=tw&ct=clnk&cd=1
2001 5. 9 非洲加納Accra, Ghana
在足球比賽結束期間,戰敗球隊的支持者把瓶罐或者
塑膠製的椅子全部向球場上丟擲,員警使用催淚瓦斯
,觀眾向出口蜂擁而出。至少120 人在人群驚慌中被
踩死亡,此災例是非洲的最慘痛的足球相關災害。
120人死亡 150人以上受傷
當然,面對集會中暴力份子
其可能直接傷害他人下
採取逮捕及較激烈驅離行動
自然符合比例原則
生命財產第一, 別逼我們上戰場
民生經濟第二, 別讓我們餓死
民主自由第三, 我們來公投
民族主義第四, 願中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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