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往的真調會到現今總統親屬疑似介入弊案
都衍生出憲政機制的問題
即"如果"總統真的犯罪時
(不要跟我說'總統不可能犯罪')
憲政體制中必須要有這樣的機制處理
當藍營欲推動罷免審查
而綠營一再推給司法獨立之時
我們必須先了解
台灣的司法是不是獨立的
司法又分為檢調的犯罪偵查(權力包括對被告,證人之傳喚及
拘提,訊問,羈押,搜索,扣押,勘驗,對處所之搜索,勘驗)
以及各級法院的審判
台灣目前審判的法院屬於司法權
雖獨立於行政權,但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
國會只能同意,實際上仍在總統權之下
而犯罪偵查的檢調更完全屬於行政院法務部
行政院長更直接由總統任命,無須國會同意
這樣的司法分權模式對一般人民及官員沒有差別
但面對超然於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權之上的總統
就發生部屬偵查長官,審判長官的問題
特別是犯罪偵查用的檢調又直接隸屬於行政權
那誰該負責偵查及政治審判總統?
總統既由全民選出,自應由全民判決(罷免)
但在此之前,要由誰負責偵查總統?
如果全民有足夠專業一起來進行偵查最好
但這是不太可能的(可能變文革...)
那就應該由人民選出的另一個代表
國會權來負責偵查
然後將證據送交人民判決(罷免公投)
但國會這個權力所及應僅限於針對總統
人民判決應僅止於政治判決(罷免)
刑事偵查及判決則仍應在總統罷免後
交由檢調偵察及法院審判
拿五權分立來抵擋國會對總統的偵察權
那是幾次修憲下的錯誤解讀
在孫文原本的五權規劃下
所謂五權分立乃是總統權下的功能區分
國會權的國民大會則代表人民選舉罷免及監督總統及五院
試問國民大會偵察總統有違反分權原理嗎?
只不過國會權已經改名立法院,並吃下了立法權
亦即今天不是立法權偵察總統
而是國會權要偵察總統
生命財產第一, 別逼我們上戰場
民生經濟第二, 別讓我們餓死
民主自由第三, 我們來公投
民族主義第四, 願中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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