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工處弊案雖由民進黨籍市議員主導
但發生在台北市政府中
馬市長實難辭督導不周之咎
馬市長應以最高標準公開道歉!!!
但是否要辭職呢?
應就其積極資格及消極資格討論
積極資格來說
考慮的是他有沒有能力擔任這個職位
1.從個人職務上來看
那要看政府如何分工
如果每一件案子都要市長親力親為
市長疏忽而讓弊案發生
那麼馬市長必須負責
但這是不可能的
養工處的職務有法定員額及獨立職權
貪污瀆職者利用其個人職權就可達到目的
2.從其選任人員來看
市長並不是通才
但應有能力選賢與能任用適當局處首長
若其直接任用之人員多有貪腐之人
那麼馬市長也必須負責
但養工處那些公務員是馬市長直接選任的嗎???
消極資格來說
考慮的是他個人操守
包括其家屬利用其權勢及聲望拼個人經濟...
就這一點來說
馬市長在本案中沒有角色可言...
生命財產第一, 別逼我們上戰場
民生經濟第二, 別讓我們餓死
民主自由第三, 我們來公投
民族主義第四, 願中國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