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2006年6月27號
在民進黨退席以及台聯廢票之下
罷免案胎死腹中
2300萬台灣人失去公投決定總統去留權
任何憲政設計
給予不同公職人員不同權限
期望他們基於其各自特定權能立場而分工合作
各公職人員也必須具有該職能上一定操守
就罷免案來說
我們希望立委基於國會立場監督總統
運用調查權主動偵辦總統可能涉及弊案
並依其良知投下贊成或反對
並讓人民檢驗
當立委不願從立法院角度思考
而選擇從各自政黨角度思考
以致於連進場投反對票
面對人民檢驗其良知都不敢的時候
我們必須思考
罷免權是否還要讓立法院來守門?
調查權包含對被告,證人之傳喚及拘提,訊問,
羈押,搜索,扣押,勘驗,對處所之搜索,勘驗
或許不宜由人民直接行使(將變成文革)
仍應由立法院一定人數連署發動調查
並在完成調查後公布調查報告於世
罷免公投則應讓人民有發動權
除經立法院2/3(甚至可以是3/4)來發動
應加入門檻5%-10%的人民連署發動權
而總統公投當選門檻既為50%
罷免公投門檻自然也應是50%
以落實主權在民精神
是該提出憲法修正案
將總統罷免提案權還給人民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