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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人該有民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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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w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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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只會引用威權時代的專制條文
要入人於外患罪
大家應該好好體會一下綠營前輩的民主理念及精神
再來談這個問題

來看看綠營前輩推動修改的刑法第一百條
(810515修正)

修正前條文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
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後條文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
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
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後有何差別???
多了"以強暴或脅迫"
為何多了這一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著手實行之行為態樣,宜明確規定,
爰明定可罰性較高之「強暴」、「脅迫」二種行為,
並與現行刑法第一百零一條之暴動內亂罪有所區別。
二、第二項之陰謀犯,對於國家法益尚無明顯而立即
之危害,可罰性較低,爰刪除陰謀內亂之處罰規定。 

同樣的理由
怎麼在外患罪卻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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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2275&aid=1359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