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大賣場內衣選購的襲胸十秒事件,案子於地方法院由主審法官以不會引起被害人性慾及羞恥感為由而判決無罪,截至二審上訴至高等法院時,主審法官則認為當時被害人完全無力反抗,而以強制猥褻判刑。
這件事情,我曾在【性犯罪裡,法律與道德總是合不來?】當中討論過,如同我一再強調的,民眾和媒體,絕對會根據社會規範對司法人員的角色期待,而論斷法官的判決是否合情合理,就此,一審法官可說是完全背離了這樣的角色期待,無論是新聞發生當時,還是我之前討論之時,或是這回世傑兄評論高等法院的二審判決,讀者的回應幾乎都是:一審法官不懂女人的心理、一審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等等之類的批判。
到目前為止,我還是很納悶,一審法官怎麼會用「襲胸十秒不會引起被害人性慾」這種荒謬的理由來判加害者無罪,我甚至懷疑,這個法官恐怕根本沒有涉獵法律學之外的書籍(如社會學),不然怎麼會連「襲胸是多數成年女性(甚至青少年女性)所感到羞恥的、感到心靈受創的」這種社會普遍意識都看不出來呢?
至於二審法官的判決,則相對較能符合社會規範對法官的角色期待(一般媒體常簡化為社會期待),換言之,在大賣場發生的這起襲胸或摸乳猥褻事件,二審法官的裁定,可能相對地接近民眾,特別是多數女性朋友對該起事件的觀感、態度或認知。
而且注意喔,有些女性朋友甚至認為,性犯罪者是應該抓去把RURU或GG割斷的。
從批判的角度看,這摸乳猥褻的動作大概包含兩種意義:第一,是男人對女人身體在認知意志上的幻想,就此,女性的穿著打扮、動作姿勢、眼神可能都是這幻想的元素;第二,是男人對女人展示權力之行為的一種,其影響以讓女人受壓制而無法反抗為主。
至於「談論摸乳猥褻話題之頻次」與「對加害人之羨慕程度」是否具有統計顯著正相關,還是需要經過相關分析的檢驗,不過很可能,傾向接受其「研究假設」而拒絕其「虛無假設」的女性朋友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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