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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夢中情人…」 告你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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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克納米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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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子口經濟學發表了!

博客來訂購專頁: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92167

巷子口經濟學部分的搶鮮看介紹,請看下面三個連結:

    1. 搶鮮看:【巷子口經濟學】新書序 
    2. 搶鮮看:【巷子口經濟學】新書封面發表
    3. 搶鮮看:【巷子口經濟學】目錄


文/怡克納米斯 2008.01.31

寫在前面:虛擬世界的法律與經濟觀

這一年來,怡克納米斯都專注在「巷子口經濟學」,但還是沒忽略虛擬世界的經濟與社會行為,只是去年發的新書「發現虛擬貨幣藏寶圖」一刷雖然賣完了,但會不會有第二版真的不敢說(那本書是賣斷版權),雖然有人建議我在寫一本更通俗一點的虛擬貨幣或虛擬經濟,但眼看這議題在台灣可能市場有限,暫時就擱下來吧。(當然,歡迎對此議題有興趣的出版社找我談啦!

在「發現虛擬貨幣藏寶圖」一書中,有討論到屬於虛擬社會的法律問題,其中,虛擬遊戲中的虛擬貨幣和財產,在現實社會的眼中倒底是不是財產呢?法律的認知各有千秋,有的說是,有的說不是。(詳細的討論請見該書的討論)

但我認為,以經濟價值而言,虛擬貨幣與財產當然是「財產」,因此,竊取虛擬貨幣或財產當然是「竊盜」,但刑法一改之後,這類的刑責已經不是「竊盜」了。

再來看一則新聞,今天一則新聞說「溫柔的石頭」與「逝水無情」兩名線上遊戲玩家在「天堂二」遊戲中起爭執,「溫柔的石頭」留言辱罵「逝水無情」賤女人,「逝水無情」的本尊賴姓女子不滿而提告,板橋地檢署昨天將「溫柔的石頭」本尊程姓男子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

這則新聞一出,我馬上聯想到我去年寫的這本書的部分內容,我認為檢察官起訴的看法在經濟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短短用了30分鐘的時間快速寫了一篇短評,想想,應該可以投書到聯合報民意論壇。也感謝JC鮮師(錢世傑)給的一些意見,但在經濟理論上經常會和法律實務產生衝突,也就是說法律上比較重視「行為」的部分,但反觀經濟學卻比較重視「實際損失」的部分,這兩種看法在虛擬世界裡經常會矛盾,從經濟學眼光來看,既然發生實際損失,為何法律會認為侵害者無罪呢,或者罪不及罰呢?

本日,聯合報民意論壇刊出我的短評,看到標題時我真的嚇了一跳,原來編輯不是幹假的...


「我的夢中情人…」 告你性侵?

【鍾文榮╱自由作家】 2008/01/31

昨日報載某線上遊戲玩家與另一個玩家在「天堂二」遊戲中起爭執,某玩家留言辱罵另一個玩家,受辱的玩家本尊不滿而提告,板橋地檢署將辱罵的玩家本尊依刑法公然侮辱罪嫌起訴。

在網路虛擬遊戲中罵人,算不算侮辱與誹謗呢?現實法律的見解可能難以成立,就好像有兩個稻草人互罵一樣,稻草人沒有生命,難不成起訴一個稻草人?但罵人就是不對,只是必須釐清的是玩家所依據的是遊戲的規範,還是社會道德或者是法律規範;但在無法得知玩家的真實身分之前,後兩者的規範難以成立。

虛擬世界裡,假設我扮演一個角色,你砍我一刀,我是不是要告你殺人、傷害,或蓄意謀殺呢?你因為砍了我一刀,取得我的虛擬貨幣或虛擬寶物,我是不是要告你強盜殺人呢?殺人越貨的行為都是虛擬行為,這是遊戲規範,大家根據這個遊戲規範,有所得當然也會有所失。

再引伸來看,虛擬世界和夢境都是虛擬的,我在夢裡罵你一句,我是不是該自首說我侮辱你呢?另外,很多人都說某某人是他的夢中情人,講明白一點,可能就是夢裡的性愛對象,那某某人是不是要告你「妨害性自主」呢?

前幾年法院曾經對於盜取虛擬寶物案件判處無罪。法院認為,這類行為在刑法修正後,已不屬非告訴乃論的竊盜電磁紀錄罪,改屬告訴乃論的「妨礙電腦使用罪」中的「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或「破壞電磁紀錄罪」。

雖然這樣的判決存在很多爭議,但根據這個案例,網路玩家的「代號」也僅僅是「電磁記錄」而已。留言辱罵電磁記錄,而電磁記錄是無生命的,也無人格權,看起來刑法中倒是沒有這樣刑責,據此要成立「公然侮辱罪」,顯然就過於牽強了。

筆者認為,虛擬社會的行是否構成「損害」,得視這個行為是否能夠在現實社會中實現損害。若真的發生損害,代表損害的行為侵犯到某人的真實權益,可以計量損失的範圍或者是規模,才有法律的問題。否則,一切都在夢境之中,都在虛擬世界中。

總的來說,虛擬世界的經濟與社會行為早已交融於實體社會,法律上慣用的虛擬世界與實體社會的區分,一刀兩斷式的看法,看來有修正的必要了。

【 2008/01/3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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