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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公費生分發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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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頂的鋼鐵鯊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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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要點



一、 大學及獨立學院醫學系公費畢業生(以下稱公費醫師),分發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稱本署)服務,除依本署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以下稱簡則)及有關人事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 公費醫師之分發服務分甲、乙二類,各類之分發員額數,由本署依醫師人力需求定之



(一) 甲類:指於本署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退輔會所屬醫院以外,具專科醫師訓練資格之醫院,接受訓練者,其訓練期間以六年為限,並得覈實採計為服務年資,但以二年為限。



(二) 乙類:指於本署所屬具專科醫師訓練資格之醫院,接受訓練者,其訓練期間以六年為限,並得覈實採計為服務年資,但以四年為限



(三) 二類人員依各該專科訓練年限完成訓練後,應即接受分發至本署所屬不具專科醫師訓練資格之醫院、本署指定公告之偏遠及山地、離島地區(以下稱醫療資源不足區)之醫療機構、本署指定支援山地或離島地區之醫院、非直轄市衛生所、本署暨所屬機關服務,或依簡則第十六點、第十七點之規定從事相關工作,與第一款或第二款併計服務應達六年



(四) 前款之服務,於本署指定公告之山地、離島地區醫療機構或至與我國簽訂醫療合作協定之國家從事者,其服務年數每滿一年可加計一年。但未滿一年之部分,以實際服務時間計算,不得加計



三、 公費醫師可就甲、乙二類方式擇一服務,經分發後不得轉換。



四、 公費醫師依法醫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法醫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法醫師執業執照者,其修習法醫學程期間,得覈實採計為服務年資,但以四年為限;完成訓練後,於法醫部門執業期間,得覈實採計服務年資,與修習課程期間之服務年資併計應滿六年。



五、 公費醫師於訓練階段或訓練後服務期間,得由服務機構依醫療業務需要選送接受次專科訓練,期間以二年為限,且不得採計為服務年資;其於訓練階段送訓者,與專科醫師訓練年數合計不得逾六年。



六、 公費醫師應至分發之醫療機關(構)及科別服務,違者,其年資不予採計。



七、 公費醫師之分發服務,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 召集醫院:由本署就所屬醫院分區辦理(如附表),各指定一家教學醫院為召集醫院,負責該區之分發作業;各屆公費醫學生(以下稱醫學生)畢業前一年,由本署邀集各區召集醫院議定分發員額。



(二) 校內階段選填志願:由醫學生依個人志願選擇於本署或退輔會系統服務,再由各校依分發員額及個人志願彙集名單,其中選擇分發本署者,由本署轉送各區召集醫院辦理分發



(三) 訓練階段:各區召集醫院應於醫學生畢業前一年之十月底前辦理第一次分發,由醫學生依級分評比結果,選填類別(甲、乙類)、區域別之志願順序。醫學生應於畢業當年之二月底前,依應徵住院醫師職缺之結果,自行向本署指定之召集醫院申請核定分發,逾期未辦理者,由召集醫院,於同年三月底前,依上開規定辦理第二次分發,且僅得就各區本署所屬具專科醫師訓練資格之醫院所剩餘之訓練容額選填志願。甲類人員未分發之餘缺不得讓渡或遞補。



(四) 訓練後服務:應於訓練階段屆滿一個月前,自行向召集醫院申請,逾期未辦理者,由召集醫院逕予分發。依第五點規定於訓練階段接受次專科訓練者,應於受訓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自行向召集醫院申請,逾期未辦理者,由召集醫院逕予分發



(五) 公費醫師申請接受訓練或訓練後服務階段之機關(構)及科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本署得令其在期限內依規定另行申請或逕予分發。



八、 公費醫師因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異動:



(一)轉系統(本署或退輔會所屬醫院系統)、轉院或轉科,應於分發服務滿六個月後,始得提出



(二)轉系統之申請,採一對一方式辦理



(三)轉院(科)需填寫轉院(科)申請書,報經召集醫院同意



(四)申請轉科者,其異動前之年資不予採計



九、 公費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核定分發之衛生機關(構)申請展延報到



(一) 服兵役。



(二) 患重大傷病,持有教學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



(三) 其他經本署認定之特殊情事。



十、 接受分發公費醫師服務之機關(構)應配合分發作業,協助公費醫師如期完成報到。其有未報到、無故離職者,應即通知召集醫院函報本署處理。



十一、 公費醫師經服務之機關(構)薦送出國進修或同意就讀國內研究所者,均應由服務之機關(構)報請本署同意並副知召集醫院



十二、 公費醫師服務期滿,召集醫院應檢附相關服務資料,函報本署發還醫師證書正本及核發服務期滿證明書。



十三、民國九十三年以前畢業之醫學生,適用本署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發布之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之規定。但曾依本要點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修正前第十一點第二項規定,申請准予適用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告前本要點之規定在案者,應繼續適用該規定。








附表



本署所屬醫院分區方式及召集醫院



醫院名稱

區別

召集醫院

基隆醫院

 

台北醫院

八里療養院

樂生療養院

台北醫院

台北醫院(城區院區)

雙和醫院

桃園醫院

桃園醫院(新屋院區)

桃園療養院

新竹醫院

竹東醫院

宜蘭醫院(自民國97年起畢業公費生不再分發至該院服務)

苗栗醫院

花蓮醫院

花蓮醫院(豐濱原住民院區)

玉里醫院

台東醫院

台東醫院(成功院區)

金門醫院

豐原醫院

中南區

台中醫院

台中醫院

彰化醫院

草屯療養院

南投醫院

嘉義醫院

朴子醫院

澎湖醫院

新營醫院

新營醫院(北門院區)

台南醫院

台南醫院(新化院區)

胸腔病院

嘉南療養院

旗山醫院

屏東醫院

恆春旅遊醫院



 


I am a nice shark, not a mindless eating machine.

If I am to change this image, I must first change myself.

Fish are friends, not food   ......Bruce, Finding N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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