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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立院三讀 藥袋應載明作用或適應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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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頂的鋼鐵鯊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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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藥袋應載明作用或適應症
【中央社╱台北21日電】
    
2009.04.21 10:22 am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醫師法第14條條文」,未來藥劑容器或包裝上應載明藥劑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以及調劑者姓名及調劑日期,以顧及用藥安全。

為兼顧保障病人知的權益及用藥安全,通過條文規定,醫師對診治病人交付藥劑時,除原有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日期外,容器或包裝上應載明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

條文也規定,藥袋上應註明調劑者姓名及調劑日期。

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處長廖繼洲於條文初審時說,以後民眾拿到藥袋,可以核對藥袋上的資訊是否正確,以免發生醫院給錯藥、病人吃錯藥的危險,若正確用藥卻蒙受藥害,可獲藥害救濟。

【2009/04/21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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