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udn.com/2006/6/14/NEWS/LIFE/LIF2/3356460.shtml
罹愛滋醫師 不服停診敗訴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南部某公立醫院一名眼科醫師因罹患愛滋病遭院方停診,醫師不服,起訴要求院長和醫院須連帶賠償他三百多萬元的損失及每月卅五萬餘元的薪水,但最高法院判他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這名醫師並未就他被停診的處分提起行政救濟,有關處分既沒有被撤銷,就是有效的處分,醫院執行有效的行政處分,便無不法,也不構成侵權行為。至於醫院的停職處分是否侵害工作權,判決並未提及。
這家公立醫院九十一年間舉辦醫師例行健康檢查,發現本案醫師的愛滋病毒呈陽性反應;為求慎重,醫師第二次抽血檢驗結果未變。醫院院長得知後,立即下令這名醫師停止看診。
這位醫師十分不服,主張愛滋病患的就業權應依法受到保障。醫師指出,衛生署
曾就他的個案開會,只建議他不要做易暴露的侵入性醫療,並未禁止他執業,而遍觀國內外文獻,眼科診療和愛滋病感染間沒因果關係,而他拔除倒插的睫毛等手
術,不屬於切入皮膚的侵入性治療,院長不讓他看診,已侵害他的工作權。
醫院院長則指出,遭停業的醫師已出現皮膚潰瘍等病徵,而眼睛是結膜、粘膜結
集處,是很容易受到病毒侵入感染的器官。眼科門診需要觸診,也無法讓醫療人員配戴手套檢視,實行眼科手術也難以避免使用器械等侵入性醫療。為了保障病患及
當事人的健康,停止該醫師門診及相關手術工作,是合理的。
【2006/06/14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