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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指定費 北市下令禁收
【記者劉開元/台北報導】
一名女子因身體不適,日前到忠孝東路某私立醫院求診,結果被
診斷為子宮肌瘤,須立即開刀,但在手術前,卻半強迫要求家屬須簽下要支付「指定醫師費」及「巡房費」的切結書後,才同意手術。台北市議員潘懷宗上午指控,
部分私立醫院不當收取「指定醫師費」及「巡房費」,是「趁火打劫」的行為,因此強烈要求衛生局全面清查,以免病人權益遭到損害。
台北市衛生局醫管處副處長藍章杰表示,「醫師指定費」不屬台北市醫療機構設
置標準的收費項目,因此醫療機構不得擅自以此名目收費。因此該局依醫療法第22 條規定: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對某診所處以五萬元罰鍰,並飭令院方退還病人1萬4500元的「醫師指定費」及五日的「巡房費」
3000元。
潘懷宗也呼籲民眾,在看病繳費時,一定要看清楚及詢問細項的收費內容,如有發現類似本案的不當收取「醫師指定費」或「巡房費」,一定要檢具收據向衛生局檢舉,以免權益受損。
瞿姓民眾表示,她太太因月經量過多,且發高燒、肚子異常絞痛,上個月中旬到孝東路某知名私立醫院看診,經診斷是子宮大量出血而輕微貧血,並有子宮肌瘤症狀,需住院輸血治療,再進行子宮內膜搔刮手術,預計要住院六天。
瞿姓男子說,手術前該醫院突然拿出二張切結書,要他簽字,一張是他必須支付醫師每天巡房費,一天600元,另一張是醫師指定費1萬4500元,由於手術在即,他擔心太太病情,不加考慮就簽字。
太太出院後,他發現要支付醫藥費共1萬9268元,其中光醫師指定費及巡房費就達到1萬8000元,相當不合理。尤其是他並未指定哪一名醫師為他太太開刀,為何要付指定費 且醫院是在他太太手術前叫他簽字,有點趁人之危,所以提出檢舉。
【記者韋麗文、陳家傑/台北報導】
台北市衛生局對醫師指定費開鍘,要求醫院不得再收醫師指定費,也歡迎民眾向衛生局提出檢舉。對於醫師指定費到底合不合法,衛生署指出,地方衛生局可以規範地方醫師指定費的額度,當超收時,可做出處罰,台北市衛生局的做法就是將醫師指定費額度訂為零元。
台北市對中心診所開罰1萬5000元,台北市衛生局醫護管理處長高偉君指出,依據醫療法第23條,醫院不得巧立名目收費,因此不得向病患收取醫師指定費、巡房費。
此外,台北市衛生局也將在今天發函到各醫院,不得繼續收取醫師指定費等,也歡迎民眾向台北市衛生局檢舉,若是醫院再有收取醫師指定費、巡房費情事,將會遭到處罰。
醫師指定費到底合不合法,衛生署早年已經做出解釋。衛生署醫政處長薛瑞元指出,依據醫療法第21條,醫院收取醫師指定費必須向地方衛生局報簽核定。當醫院「超收」醫師指定費,地方衛生局可以依法處罰。
薛瑞元說,依法醫師指定費是可以收取,但是不能「超收」,至於額度是多少,由地方衛生局解釋,台北市衛生局的做法也就是視同指定費是零元。
【2005/11/10 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