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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二代健保─行政院二代健保規劃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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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頂的鋼鐵鯊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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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oh.gov.tw/cht/content.aspx?dept=R&class_no=111&now_fod_list_no=2618&array_fod_list_no=&level_no=2&doc_no=11219&show=
行政院二代健保規劃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核定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全民健康保險長遠性及前瞻性之制度改革,特設二代健保規劃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二代健保體制改革之規劃事項。
(二)二代健保財務制度之規劃事項。
(三)二代健保支付制度之規劃事項。
(四)二代健保法令研修之規劃事項。
(五)二代健保政策宣導之規劃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指派政務委員兼任之;一人為協同召集人,由本院衛生署署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內政部部長。
(二)財政部部長。
(三)本院主計處主計長。
(四)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五)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六)本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相關機構之代表及專家、學者。
本小組得視議題,邀請未列本小組委員之相關機關首長出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衛生醫療、保險或相關機構、團體之代表及專家、學者出席。
四、本小組置執行長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各項事務;並依需要設工作分組。執行長及各工作分組負責人,由召集人指派委員或相關機關人員兼任之;各分組之工作人員,由本院衛生署指派相關人員兼任。
五、本小組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協同召集人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院及所屬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及受邀請出席之機構、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院衛生署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小組於規劃工作完成後即予裁撤。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2085&aid=1334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