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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醫學系公費生分發辦法(2005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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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頂的鋼鐵鯊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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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衛生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要點


  1. 本要點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以下簡稱本簡則︶規定訂定之。 
  2. 大學及獨立學院醫學系公費畢業生︵以下簡稱公費生︶,凡分發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服務,除依本簡則及有關人事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3. 公費生畢業分發本署,應在本署所屬醫療機構累計服務六年;其中區分服務年數為教學醫院四年,非教學醫院二年 

    前項所稱本署所屬醫療機構,包括本署所屬醫療機構應負責支援醫師人力之衛生所或山地離島、偏遠地區醫療機構。

    公費生分發教學醫院服務期間,經教學醫院遴派支援衛生所或山地離島、偏遠地區醫療機構服務之期間,得選擇採計為教學醫院或非教學醫院服務年資。

    公費生應於教學醫院接受至少二年之訓練後,教學醫院始得依前項規定,遴派其支援衛生所或山地離島、偏遠地區醫療機構。其自願放棄返回教學醫院服務者,得於衛生所或山地離島、偏遠地區醫療機構繼續服務。

  1. 公費生之分發服務,依下列原則辦理:
    1. 先分發教學醫院服務四年,期滿後分發非教學醫院服務二年。
    2. 教學醫院無法自行為公費生訓練主專科者,得選送公費生至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訓練,其訓練年資視為教學醫院服務年資,並得延緩至非教學醫院服務,惟延緩期間最長以四年為限。
    3. 公費生於教學醫院服務四年期間,無法完成專科醫師訓練或取得甄審資格者,得續留教學醫院訓練,其延長訓練期間不予採計為公費服務年資,且延長訓練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
    4. 公費生分發服務期間,得由服務機構醫療業務需要選送接受次專科訓練,訓練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且不得採計為公費服務年資。
    5. 公費生分發服務之科別為解剖病理科、臨床病理科、核子醫學科、放射線腫瘤科、法醫科及職業醫學科者,得在該教學醫院服務六年,免分發至非教學醫院服務。

  2. 公費生之分發服務,其作業程序如下: 
    1. 由本署依所屬醫療機構之所在區域,分台北區、北區、中區、南區,各指定一家教學醫院為召集醫院,負責該地區公費生之分發服務,並於公費生畢業前一年,由本署邀集各區召集醫院協調各區公費生分發名額。
    2. 公費生依個人志願選區,再由各校依分發名額及公費生志願彙集名單,送由本署分送各區召集醫院辦理分發。
    3. 公費生分發服務滿一年,得申請調區、調院服務;調區應取得雙方醫院及召集醫院同意並報本署核定送由召集醫院分發,調院應取得雙方醫院同意並報由召集醫院核定分發。
  3. 公費生於畢業後,應即依分發名單,向各區召集醫院報到,除有本簡則第十四點規定之情形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報到。
  4. 本署所屬醫療機構應配合分發作業規定辦理,協助公費生如期報到服務。
  5. 公費生如有未報到、無故離職者,服務單位應通知召集醫院函報本署處理。
  6. 公費生不得以自費出國進修;以公費出國留學、進修或考取國內研究所進修,均應依本簡則規定,由服務單位報本署同意並副知召集醫院
  7. 公費生服務期滿,應由召集醫院審核無誤後,檢附相關服務資料造冊,函報本署發給醫師證書正本及服務期滿證明書。
  8. 自民國九十四年起畢業公費生之分發服務,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9. 民國九十三年以前畢業公費生分發服務,適用本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之規定或得申請依本要點之規定服務,其服務年資不牴觸本要點規定者,得予合併採計,但自願選擇適用本要點規定後,不得再變更。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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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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