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要點
前項所稱本署所屬醫療機構,包括本署所屬醫療機構應負責支援醫師人力之衛生所或山地離島、偏遠地區醫療機構。
公費生分發教學醫院服務期間,經教學醫院遴派支援衛生所或山地離島、偏遠地區醫療機構服務之期間,得選擇採計為教學醫院或非教學醫院服務年資。
公費生應於教學醫院接受至少二年之訓練後,教學醫院始得依前項規定,遴派其支援衛生所或山地離島、偏遠地區醫療機構。其自願放棄返回教學醫院服務者,得於衛生所或山地離島、偏遠地區醫療機構繼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