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doh.gov.tw/cht/content.aspx?dept=R&class_no=45&now_fod_list_no=201&array_fod_list_no=&level_no=2&doc_no=1141&show=
行政院衛生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一一七九九八號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一四○六九九號公告
修正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及第四款第一目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醫字第八三○一五六八○號公告
修正第八點第一款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四日行政院衛生署醫字第八四○一○九一六號公告修正
第二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四日行政院衛生署醫字第八八○五六二六一號公告修正
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及刪除第七點
一、公私立大學暨獨立學院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畢業之公費醫師(以下簡稱公費醫師)分發服務除依照行政院及教育部核定之規定及有關人事法令辦理外,凡分發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公費醫師之訓練、服務、分發作業及有關事宜等,悉依本原則實施之。
二、本原則所稱之科別,係指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及本署指定之科別。
三、本署依基層醫療組、特殊科醫療組、自由選科分發公費醫師接受訓練及服務,其員額分配得依實際需求及醫院缺額調整公告之。
四、公費醫師之訓練及服務,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基層醫療組
1家庭醫學科
(1)第一階段(訓練階段):至本署公告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二至四年住院醫師訓練(第三、四年不列入公費醫師服務年資)。
(2)第二階段(服務階段):至台灣地區衛生所、本署或直轄市、縣(市)立非教學醫院、本署指定之機構或本署指定實際支援山地離島之醫院服務四年。
2內婦兒科:可選擇於內科、婦產科、小兒科服務。
(1)第一階段(訓練階段):至本署或直轄市、縣(市)立教學醫院、醫學院附設醫院、或本署公告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二至四年住院醫師訓練(第三、四年不列入公費醫師服務年資。
(2)第二階段(服務階段):至台灣地區衛生所、本署或直轄市、縣(市)立非教學醫院、本署指定之機構或本署指定實際支援山地離島之醫院服務四年。
3在本署公告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訓練者,須至偏遠及山地離島醫療院所、或本署指定實際支援山地離島之醫院服務四年。但至山地離島醫療院所服務者,其服務年資滿一年可抵二年計之。
(二)特殊科醫療組:可選擇於放射線科、麻醉科、核子醫學科、病理科(含解剖病理及臨床病理)、精神科、外科(指一般外科)、急診醫學科、職業醫學科、法醫科、遺傳醫學科及本署每年公告之特殊科服務。
1第一階段(訓練階段):至本署公告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專科醫師訓練。
2第二階段(服務階段):至本署公告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山地離島醫療院所、本署指定實際支援山地離島之醫院或指定之機構。
3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共服務六年,但至山地離島醫療院所服務者,其服務年資滿一年可抵兩年計之。
(三)自由選科組:可於家庭醫學科及特殊科以外之其他科別自由選科,不限科別。
1第一階段(訓練階段):至本署或直轄市、縣(市)立教學醫院、醫學院附設醫院、或本署公告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二至四年住院醫師訓練(第三、四年不列入公費醫師服務年資)。
2第二階段(服務階段):至本署或直轄市、縣(市)立非教學醫院、本署指定之機構、山地離島醫療院所、或本署指定實際支援山地離島之醫院服務四年。
3在本署公告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訓練者,須至山地離島醫療院所或本署指定實際支援山地離島之醫院服務四年。但至山地離島醫療院所服務者,其服務年資滿一年可抵二年計之。
(四)公費醫師於住院醫師訓練階段若無適當教學醫院可分發,本署得分發於本署或直轄市、縣(市)立非教學醫院服務,惟服務期間應由醫院派於教學醫院接受至少二年住院醫師訓練。
(五)公費醫師應依本原則之規定接受訓練,且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長訓練年限。
五、公費醫師之分發及調任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第一階段訓練
1本署及直轄市衛生局應於公費醫師分發前一年十二月底前調查所屬醫院缺額,以作為分發公費醫師之參考;各有關醫學院亦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次年分發本署之公費醫師有關資料函送本署。
2本署應將申請訓練醫院所需之有關資料及同意書函寄當年應分發之公費醫師。公費醫師應持本署制定之同意書向醫院提出申請,並於當年三月底前將該同意書繳還本署。
3公費醫師申請之訓練醫院及科別不符本原則規定者,本署得令其在限期內重新申請。
4前兩款之申請,逾期未將同意書繳還本署者,本署得依缺額逕行分發。
5因體位變更申請補分發之公費醫師,應檢具體位變更證明(通知),向本署申請補分發,並由本署依前述方式辦理分發。
6接受特殊科醫師分發訓練之醫院,應提出完整的訓練計畫,違反規定者,本署得取消該院接受公費醫師分發訓練之資格。
(二)第二階段服務
1本署及直轄市衛生局,於公費醫師調任前一年十二月底前應調查可供服務之地點職缺,供公費醫師參考。並於當年一月底前將第二階段分發所需之「調動同意書」及有關資料函寄當年應調任之公費醫師。
2公費醫師應持本署制定之「調動同意書」向本署核定之第二階段分發地點申請適當職缺,並應於當年三月底前將「調動同意書」繳還本署。
3公費醫師申請第二階段之服務地點及科別不符本原則規定者,本署得令其在限期內重新申請。
4前兩款之申請,逾期尚未將「調動同意書」繳還本署者,本署得依缺額逕行分發。
六、公費醫師應至本署分發之醫院及科別服務,非依本署分發之醫院及科別服務者,其服務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
七、公費醫師因故申請轉院(科)時,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須徵得原服務及擬轉入單位皆同意,始得申請轉院(科),並經原服務醫院將轉院(科)申請書報經本署同意始得轉院(科),其轉科原則如左:
1自由選科組可申請轉基層醫療組及特殊科醫療組服務。
2基層醫療組可申請轉特殊科醫療組服務。
3特殊科醫療組可申請轉基層醫療組家庭醫學科服務。
4自由選科組及特殊科醫療組可在同一組內轉科。
5基層醫療組之內婦兒科可互相轉科或轉家庭醫學科,但家庭醫學科不得轉內、婦、兒科。
(二)凡轉科後,其轉科前之服務年資均不納入公費醫師服務年資計算。
(三)未經本署同意而自行轉科者,不計其服務年資,且服務單位應立即調整至本署分發科別服務,並自調整日起,重新計算其服務年資。
(四)轉院以商調方式辦理。
八、公費醫師不得以自費出國進修,以公費出國者得展緩服務。
(一)考取公費留學考試出國進修者,須向本署辦妥展緩服務及保證手續後,再由本署核發展緩服務證明。公費留學期滿後,倘申請自費延長,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參照教育部規定年限辦理。
(二)本署、地方政府、各公立醫療院所、各醫學院附設醫院或醫學中心預算中編有經費專案選送出國者,由選送機關辦妥保證手續後,報由本署核發展緩服務證明。公費進修期滿後,經服務機關同意,得申請自費延長進修,期間不得超過其公費進修期間,並以二年為限。
九、公費醫師之執業,應依醫師法規定,分發於公立衛生醫療單位服務者,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任用之。
十、各有關衛生醫療單位應配合分發作業辦理公費醫師之任用及調動手續,公費醫師未依分發作業規定之報到日期到職服務,應由接受分發單位報本署處理。
十一、本原則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本署邀集有關單位研商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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