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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96年度預定舉辦26次國家考試
2006/09/12 16:29 瀏覽719|回應6推薦0

鏘*^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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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

專技普考

96.3.17

-3.18

分北部(台北)、中部(台中)、南部(高雄)三考區舉行。

 

考選部今(31)日向考試院會提報96年度舉辦各種考試期日計畫,預定辦理26次考試,其中,公務人員考試14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12次。公務人員考試部分,將配合任用需求辦理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關務人員、稅務人員、警察人員、外交人員、調查人員、司法人員、身心障礙人員、原住民族等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部分,則視社會專業分工需要,預定辦理醫事人員、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各類技師等各類高、普、特種考試。有意加入服公職行列或取得專業證照的民眾可事先規劃、準備。

考選部表示,96年度考試期日計畫表除經常性舉辦的考試外,配合用人需要、專業市場需求及醫事人員考試制度的變革,有下列四個重點:

  1. 配合法務部矯正機關急需增加戒護人力之需要,針對監所管理員類科於96年元月份增辦一次考試。
  2. 配合內政部推動消防專技人員制度及不動產經紀業之需求,分別於96年6月及12月各辦理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3. 配合醫學教育改革,96年開始,醫師考試採分試制度,凡醫學系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之在學學生修畢基礎學科後即得參加第一試。基於新制度之施行需有緩衝時間,自96年至98年,本項考試將採分試與現行一階段考試雙軌併行。
  4. 為擴大電腦化測驗,縮短考試流程,牙醫師、助產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及獸醫師等5項考試,自96年7月開始,改採電腦化測驗,並首次採分區方式,於北部、中部、南部及東部四考區同步進行電腦化測驗。

考選部長林嘉誠表示,基於照護弱勢群體的一貫立場,預定於96年10月舉辦身心障礙人員特考。不過,目前用人機關所提報的需用名額仍然十分有限,考選部將會盡力協調相關機關提供更多的職缺,讓身心障礙朋友有機會進入公部門服務。林部長同時呼籲用人機關能夠透過高考一級考試進用高級文官,以拔擢具博士學位之優秀青年投入公職。

為利應考人準備考試,考選部在擬訂年度考試期日計畫時,都盡量參照往年的考試時間安排,不過,要考慮的因素很多,包括用人機關需要、闈場使用情形、試場洽借、役男入營及人力調度等,96年度部分考試時間有較大的調整,包括: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考試,由4月調整於1月舉行。
  2. 為利試場洽借,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由12月調整於8月併同不動產估價師高考等考試舉行,惟考量二者應考人來源重疊性較高,該二項考試時間將錯開,俾應考人得同時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則配合由8月調整於12月舉行。
  3. 為避免應考人重複報考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與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考,後者由12月上旬調整於12月下旬舉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建築師、技師等考試則配合調整於12月上旬舉行。

考選部表示,明(96)年元月份預定舉辦3次考試,近期內將陸續展開各項考試的籌辦工作,請有意參加考試的民眾,留意該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所發布的各項最新考試訊息,把握報考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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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領隊受理報名了!
2006/12/07 22:41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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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自11月28日至12月25日受理報名 【2006/11/24更新】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自95年11月28日自12月25日受理報名,有意報考之民眾,請把握時間完成報名手續。考選部表示,本2項考試同時提供網路報名及一般紙本(非網路)報名雙軌服務,網路報名自11月28日至12月25日止;一般紙本(非網路)自12月19日至12月25日止。採用網路報名者,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www.moex.gov.tw,或輸入網址:register.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後,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直接進行報名。採用一般紙本報名者,可自12月14日起至12月25日止,至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地址: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考選部第二試務大樓1樓)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或於12月11日起至12月19日止以郵政劃撥方式函購,劃撥方式請洽電話:(02)22363491或(02)22369188轉3215。無論採網路報名或一般紙本報名,均須於95年12月26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本2項考試分設北部(台北)、中部(台中)及南部(高雄)等3考區,應考人均可於報名時選擇考區,就近應試。領隊人員考試96年3月17日舉行,導遊人員考試3月18日舉行。
考選部提醒考生,如要同時報考導遊及領隊2種考試者,須購買2份報名書表並分別報名,並應慎重選擇考區以及外國語文別。另為方便應考人,報名費採多重繳費方式,可採ATM轉帳或至郵局、各大便利商店繳費,惟需於繳費後,將收據粘貼在報名履歷表(正表),以方便審查。
 

本2項考試等級都屬於普考,有關本次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等均可透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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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報名與考試日期
2006/11/04 12:27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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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將於明(96)年3月17日至18日
舉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
 
【2006/11/2更新】
考試院院會於今(2)日通過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請辦案。
考選部表示,96年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定明(96)年3月17日至18日在北部、中部及南部3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均可於報名時選擇考區,就近應試。相關報名事項,將於11月10日公告,自 11月28日至12月25日止受理網路報名,自12月19日至12月25日止受理一般紙本(非網路)報名, 12月26日報名收件截止。報名書表函購時間:自12月11日至12月19日;現購時間:自12月14日至12月25日。有意報考民眾可透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查詢。
考選部再次提醒應考人,如要同時報考導遊及領隊2種考試者,網路報名或一般紙本(非網路)報名均須分別報 名,並應慎重選擇考區及外國語文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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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考試規則
2006/11/02 22:58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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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
【2006/10/25更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300070111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50008158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9條至第12條條文《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一、外語導遊人員。   二、華語導遊人員。

第  三  條  本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四  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第  六  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行之。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七  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筆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口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第  八  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四科: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四、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等六種,由應考人任選一種應試)。

第二試口試,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第一項筆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九  條  本考試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分為下列三科: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十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十 一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

第 十 二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以筆試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其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第二試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五,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筆試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或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 十 三 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第 十 四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光局查照。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前項考試及格人員,經交通部觀光局訓練合格,得申領執業證。

第 十 五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交通部觀光局辦理。

第 十 六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十 七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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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華導的最新消息!
2006/10/17 13:51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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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刪除口試定案
【2006/10/12更新】
 
     考選部研擬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考試院今(12)日
 院會審議通過,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刪除口試,將自96年開始實施。

     考選部長林嘉誠表示,導遊人員考試93年至95年已舉辦3次,經檢討結果,華語導遊人員一般養成教育以華語
 口語表達並無問題,至於帶團、問題判斷、分析、專業技術等能力,宜由在職訓練予以加強,綜合各界之建言,
 華語導遊人員口試予以刪除,採筆試方式,人員是否適任回歸市場機制
 至於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則維持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

     考選部長林嘉誠同時表示,96年專技人員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預定96年3月17日至18日舉行,將適用修正後
  之考試規則,有關報名事宜,請應考人留意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
 
  
   資料來源:考選部網站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2192&ctNode=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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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加入旅遊業啊
2006/09/28 20:46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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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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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2006/09/26 09:14 推薦0


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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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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