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適當的開導.不能從小打倒大. 糟糕的話,可能會心理不正常. 打了之後如果造成心理不平衡,轉而報復下一代. 最好還是要有良性的溝通才是最重要的. 有人說,「不打不成器」,就是「玉不琢不成器」的意思。當然,人都需要某種程度的琢磨訓練;很多朋友成長在完全沒有體罰的環境但是他們照樣品格完全沒問題,而且反而因此認為暴力無論如何就是不對的.. 導致其在憤怒或遭遇挫折時,也習慣以攻擊、破壞來反應。
激起負向情緒及行為:
強烈的懲罰,會引起恐懼、哭泣、焦慮、神經質等負向行為,讓人不愉快,且干擾了理想行為,甚至轉移反抗情緒,產生恨的心理,引起攻擊等行為。
引發制約現象:
懲罰容易使得與懲罰有關的任何刺激變成制約懲罰物,例如教孩子讀書時一犯錯即施予懲罰,則與讀書有關的書本、教室都會具有懲罰作用,使孩子逃避或避免這些刺激。而為避免受罰,會以說謊掩飾錯誤行為。
具有示範作用:
兒童具有模仿學習能力(Bandura 社會學習論),會模仿成人行為,因此也會將成人施以的懲罰同樣的對待他人,使懲罰成了兒童攻擊他人的示範。
容易形成習慣:
因不良行為引起師長的情緒化,因此情緒化的懲罰能很快遏止不良行為,而使師長依賴懲罰,忽視以正增強作用來建立適當行為,造成「犯錯─懲罰」之間的惡性循環。
強化不良行為:
懲罰會對不良行為產生強化,例如老師懲罰班上某位學生,引起其他同學注意,由於別人的注意,不良行為被強化,導致不良行為不減反增。
拉遠雙方距離:
懲罰會使學生產生負向情緒,甚至自我防衛、自我封閉,使師生間的距離拉遠。
缺乏積極意義:
懲罰是消極的禁止,沒有建立良好行為,只叫孩子不要做什麼,沒有告訴孩子要做什麼,未能培養兒童獨立解決問題的能力,無法使兒童學會與師長合作或自我控制的能力。
訂定明確、具體的規則。
選擇具體、特殊的行為
被懲罰的行為要能被具體明確的陳述,尤其是延宕懲罰時。處罰對特定行為比對某類行為有效。
慎選懲罰方式:
懲罰方式很多,但對每個兒童的效果不盡相同,針對不同的對象及情況要謹慎選擇懲罰物,以收到正面效果。處罰物必須確實是學生所厭惡的,最好是學生行為的自然或合乎邏輯的結果。
實施懲罰的時機:
一般而言,在不當行為後立即給予懲罰最有效,尤其對年幼的孩子而言。若延宕處罰,懲罰之前的理想行為會受懲罰干擾而減弱。例如小孩犯了錯,媽媽說等你爸爸下班回家再處罰,那在這一段時間內孩子所做的理想行為如做家事、有禮貌的問候等會減弱。
懲罰強度:
處罰的輕重以能阻止其不當行為為度,過重反而有害。而逐漸增加處罰物的強度並不如一開始就運用最重的處罰來得有效。
增加可替代的適當行為:
選擇可以克服受罰行為的適當行為,並加以增強,最好是訓練終止後自然環境可以繼續增強的行為
定期檢討處罰的效果,改進處罰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