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劍橋大學學院制度
壹、前言
英國的教育體系與我國並不相同(參見表一)。其中,英國的高等教育,有幾項國人較不熟悉的特色。
第一,英國大學幾乎都為公立的
英國共有九十所大學以及五十二所學院提供高等教育,包括提供英國民眾不用到校上課的空中大學(Open University)。其中,只有白金漢大學(University of Buckingham)一所為私立,餘皆為公立大學。英國大學和美國的大學一樣,需由學生主動申請,但除了極少數的學校(如: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外,都不收取申請費用,和美國大學不同。
第二,英國採用學季(term)制
不同於我國將一學年區分為上下兩學期(semester),英國教育採用學季(term)制,一學年分為秋季(autumn term 或Michaelmas term),春季(spring term 或 Lent term)及夏季(summer term 或 Easter Term)。 秋季十月初開學、春季一月初、與夏季四月中,每學季大約十週, 牛津與劍橋大學則只有八週。在蘇格蘭地區,大學部須唸四年,與台灣一般大學科系相同,但英國其他地區的大學只需修業三年,有建教實習課程者才需四年。
第三,英國的大學教師的分級制度
我國將大專院校的教師資格分為四級,即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一般而言,具博士學位資格者可以跳過講師這一級直接擔任助理教授,然後依相關規定升等。英國則將大學教師的資格分為教授(Professor)、高級講師(Reader)、資深講師(Senior Lecturer)及講師(Lecturer)四類。無論教師是否具有博士學位,都必須先從講師一職擔任起。校方對具有博士學位的講師會冠上Dr.的頭銜;若無博士學位,則稱Mr.或 Ms.。 換言之,只有教授才有資格在姓名之前冠上 Prof. 字眼。通常一個系上只有少數幾位資深或具傑出學術地位的教師才有資格升等為教授。他們往往便是系上對外最主要的號召力。
第四,研究式(by research)的課程型態:
英國的碩士學位可分為教學式(by course)及研究式(by search)兩種型態,而博士班則皆為研究式課程。
貳、英國教學式及研究式課程
教學式(by course) 碩士課程,一般修業期限為十二個月。每年十月開學,結合講課制(lecture或 class)、研討會(seminar)、導師教學制和個人研讀的上課方式。講課制通常由授課老師主講,主要是單向聽講。研討會則邀集校內外的老師或專家依主題報告,然後開放問答。導師教學制,則是由學生與導師會面時,導師給與學生個別的建議與指導。檢定方式依校而異,一般是次年五、六月舉行學科考試,通過筆試後,才有資格於九月提交交碩士論文或研究報告。除了修業時限較短外,這種課程基本上與台灣現行的碩士班類似。有時候學校會因學生碩士班所唸的領域與大學不同,或未完全符合入學規定,而要求學生先修讀高等文憑課程(Diploma),為期一年,以充實此類領域的學術基礎。年末若考試合格,授予高等文憑,並接受繼續唸碩士班。
研究式(by research)碩士課程 (也叫Master of Philosophy, MPhil),則與我國現行教育制度有著較大差異。一般修業期限為二年。此種課程強調學生獨立研究的能力及學生與指導教授(supervisor)的互動。學生需與指導教授會面討論研究方向,並在其指導下進行研究及撰寫論文。一般不需要上課。通常學校都會要求博士班學生先註冊這類研究式碩士課程,然後視學生表現再決定是否升至博士班。待學生獲准升為博士班學生,則再回溯承認修讀MPhil時所做的研究工作及修業時間為博士研究課程的一部分。
英國的博士課程也是學生在學校教授指導下進行其研究,類似MPhil課程,但校方對博士班學生的要求標準較高,要求其在研讀領域中需具創意或提出新見解。博士課程修業期通常為三至四年,取決於論文或實驗的進度。以往博士生不需上課,現在則多要求在第一年參加指定的研討會或課程。學生的研究進度與方向,主要由指導教授與學生共同負責掌控,亦即所謂的「師徒制」。有些學校會在每學年結束前,由幾位老師組成口試小組(panel)以評斷學生的進度。一般而言,人文學科的學生所需的修業時間多於自然學科的學生。
參、牛津與劍橋大學的學院制度
一、沿革
英國各大學的歷史不一:愛丁堡大學、格拉斯哥大學,聖安德魯大學及亞伯丁大學等四所大學建校歷史都超過四百年;倫敦大學附屬學院的歷史多在一百五十年以上;曼徹斯特大學(1851)、伯明罕大學(1900)、布里斯托大學(1876)和等大型的市立大學則是在一百多年以前成立的。1992年則有三十所六十年代創建的理工學院獲准升格為大學,具有現代化校園的約克大學(1963)和伯斯(Bath)大學(1966)只成立了三十多年。在這些英國大學中,歷史最久遠的,則屬著名的牛津和劍橋大學兩校,約成立於八百年前。
事實上,牛津大學的正確成立日期並無法考,一說西元八世紀時,薩克遜的女王 Fredeswide在泰晤士河和恰威爾河交匯處建立一座修道院,成為牛津大學的前身。但較為確認的是,在西元1096年時,就有某種型式的教學型態存在。在1167年英王亨利二世 (Henry II) 禁止英國學生到巴黎大學就讀後,更加興盛。University、 Balliol 及Merton 等三個學院則在1249至1264年間相繼成立。原本只招收男生,到十九世紀晚期才開始招收女學生。劍橋大學的成立稍晚於牛津。但在西元1226時,就有教學組織存在。 1284年時,伊里主教(Bishop of Ely) 創立了劍橋的第一個學院--彼德屋 (Peterhouse).
二、學院制度
除了創建久遠外,牛津和劍橋兩校也因此沿襲了歐洲中世紀大學的「學院制度」。在英國,大學(University)與學院(College 或 Hall)的關係及權力結構可略分為三大類:
(一)第一類,是一般英國大學所遵行的制度,和台灣現行制度無異。大學對學院具有高度的管轄權,學院下設學系,但是附屬於大學之下,並無獨立自主之權,受學校章程所規範。是中央集權式的權力分配模式。
(二)第二種制度,則見於倫敦大學(University of London)。倫敦大學實際上是由座落在大倫敦地區的學院(college)或研究中心(institute)所結盟而成,包括帝國學院、政治經濟學院、大學學院、亞非學院、教育學院、英語研究中心…等單位。各個學院或中心實際上是獨立運作的小型大學,各個學院獨立招生,科系亦有所重覆。但採取資源共享原則,如學校有跨學院的宿舍,學生可至彼此學院借閱圖書等。大學的行政中心對各個學院沒有太多行政權力,是分權式的權力關係。
(三)第三種,便是劍橋及牛津兩校僅有學院制度。學院的權力介於上述兩種制度之間。簡言之,這是大學與學院並行的雙軌制度。在牛津與劍橋兩校,大學(University)一詞具有狹義的定義,並不括學院在內,而指由學系、研究中心等構成,為學生上課或研究之處,其主要是提供圖書館、實驗室及電腦設施等服務。大學的權力在於負責教師的聘用、決定授課內容、安排考試及授與學位等。與一般大學不同處,在於它並沒有直接管轄學院的權力,而只有一個較小的行政中心。牛津大學將學院和大學之間的關係定位為美國政府的聯邦制度(federal system),劍橋大學則將這種關係比擬為鬆散的邦聯(confederation)。
目前牛津有四十五個學院(參見表二),其中由不同的基督教教派所設立的六個 Permanent Private Halls,仍具有相當的宗教色彩。Hall 的權立義務和College 類似。劍橋大學則有卅一個學院(參見表三)。學院都是各自獨立、自主(self-governing) 的法人組織 (corporate bodies) ,擁有自己的院產和財源。其財源包括收取學院費、住宿費、伙食費及外界捐贈所得。學院有各自的規章為運作主要依據。各學院的建築則自成一格,大多圍著中庭建築宿舍,外圍則多建有迴廊,具備宿舍、餐廳、圖書館、運動設施,甚至教堂等,提供提供成員生活起居、道德教育、休閒娛樂、社交等日常生活所需。學院由一位院長(名稱為Master, Provost, President, Principal, Warden, Mistress或Head of House)及若干的院士(Fellow)自行負責管理運作。大致而言,學校的教職人員都屬於某一個學院的院士或成員。相對地,學院院士都通常也在系上擁有教職。學院亦安排有導師(tutor)對學生進行生活上輔導。事實上,學院制度與我國古代的「書院」制度有幾分神似。
除了所屬科系外,每個劍橋或牛津的學生都必須隸屬於一個學院。因此,在申請學校時,除了選讀的科系課程外,還需一併申請學院。劍橋學生通常可以填二個自願,牛津則為四個。若已額滿,或申請者放棄選擇,則改由未額滿的學院來挑選學生。若要成為這兩所大學的學生,則必須同時獲得學系及學院的青睞才可以。這些年來最大的變化是學院逐漸打破性別的藩籬,允許男女共住。以劍橋為例,現在的學院中,有廿八個男女混合學院,只有三個學院為女子學院。但許多學院仍有自己的招生標準。以牛津而言,有七個學院只收研究生,而萬靈學院(All Souls College)則只有研究院士得以進入,不接受一般學生。
肆、英國高等教育評鑑制度
英國大學一直維持不錯的評價,其監督力量主有來自官方機構及民間媒體所做的評鑑報告。
一、官方評鑑
在1992年之前,英國大學的經費主要由「大學撥款委員會」(the Universities Funding Council, UFC)負責核撥,學院則由「專科暨學院撥款委員會」(the Polytechnics and Colleges Funding Council, PCFC)負責。在1992年英國政府通過「擴充與高等教育法案」(Further and Higher Education ACT)之後,改由新成立的「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HEFC)統籌辦理。在 2000-01年度,該組織將分配八億六千七百萬英鎊(約台幣四百二十億元),作為各大學的研究經費。
為確保經費的有效利用,英國政府每隔數年便舉行一次「研究評估審核」(Research Assessment Exercise, RAE),藉以評鑑英國大學的研究水準及經費運用是否合宜。審查結果都以報告型式公諸於世,並以此作為分配經費根據。希望透過此制度獎優罰劣,鼓勵校方提升研究質量水準。「大學撥款委員會」之前曾公布過1989及1992年度評鑑。接手的「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則公布過1996年度的評鑑報告。1997年四月開始,這項評鑑工作將由新成立的「高等教育品質確保局」(Quality Assurance Agency for Higher Education)負責辦理。預計2001年將舉行最新一輪的評鑑。
「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的評鑑方式是將所有的學科分為六十九類。然後遴選專家學者組成六十個不同領域的小組,再對相關學科進行評分。最近一次的評鑑結果為1996年度的報告(參見表四),除了像往年一樣,將分數分為5、4、3、2、1之外, 在5分當中,又區分為5*及5二種;3分當中又區分為3a及3b二種。換言之,其評鑑結果分為七級。5*代表該科系的研究品質,在絕大多數的領域已達國際性的優越水準,其餘領域則已達全國性的優越水準;5代表該科系的研究品質,在某些領域已達國際性的優越水準,其它餘領域已達全國性的優越水準;4代表幾乎全部的研究品質已達全國性的優越水準,或者一些達國際性的優越水準而大部分達全國性的優越水準;3a代表該科系有絕大多數的研究品質達到全國性的優越水準;或有一些研究品質達到國際水準,其它部分在全國標準之上,兩者的總數佔大部分。3b代表該科系有大多數的研究品質達到全國性的優越水準。2 代表該科系有一半以上的研究品質達到全國性的優越水準。1 則表示其研究品質完全或幾乎完全沒有達到全國性的優越水準。這個報告顯示,劍橋及牛津大學絕大部分的科系都具有國際性的優越水準,可見兩校並非浪得虛名。(參見表五)
一般而言,綜合大學、文法大學及理工大學等因為其特性不同,若以大學整體作為評鑑單位並不公平客觀。一些獨立學院更常因為科系及資源限制,難以獲得肯定。英國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的報告最後雖會依加權分式計算出學校總排名,但其評鑑的基準是以學科為依據。這種審查方式承認不同領域之間應有其不同的衡量標準,較能得出客觀結果。一些學校的總排名即使無法名列前茅,也能因為專業性獲得肯定。像雷汀大學(University of Reading)的農業研究、華威克大學(Warwick University)的商學管理及倫敦教育學院(Institute of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London)的教育科系都在各自的領域獲得5*的最高分,被肯定具有全英國最優秀的研究水準,並不受學校排名而影響。
但此項評鑑只針對學校的研究水準,並未將師生比率、學校設備、學生素質、經費或發展計畫等其它可能教學品質的因素納入考量。所以其評鑑報告仍有其侷限性。
二、民間媒體
除了官方機構外,英國媒體也會對大學做評比。例如:每日電訊報(Daily Telegraph)曾在去年八月針對九十八所大學進行評比。前五名分別為劍橋大學、倫敦大學帝國學院、牛津大學、約克大學及倫敦大學政經學院。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則曾針對商學院進行比較。但在這些媒體所做的評比中,較具公信力且較引人注意的是則應屬泰晤士報(The Times)所做的年度報告。泰晤士報是根據教學品質、研究品質、大學預科成績、學生就業率、師生比及退學率等指標作為評比標準。根據2000年度的報告,劍橋、牛津大學分居一、二名,倫敦政經學院、倫敦帝國學院及約克大學緊追其後。(參見表六)
與高等教育撥款委員的報告相比,泰晤士報所做的報告公信力自然較低。但是其優點是每年定期提出結果,可以提供較新的參考資訊供大眾參考。另一方面,它採用的評鑑標準較為廣泛,不像高等教育撥款委員的報告過於強調研究成果一項。因此,泰晤士報的年度報告也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與高等教育撥款委員的評鑑相輔相乘。值得一提的是,不論是官方的高等教育撥款委員報告,或是民間媒體的評鑑,劍橋大學都是名列第一名,牛津大學則居二或三名,顯示不論評估標準為何,這兩校是獲得一致肯定的。
伍、結論
牛津和劍橋兩校的學院制度得已運作數百年,自有其優點。各個學院獨立運作,發展自身特色。除了上課之外,學院成員共同在學院的環境內生活起居,向心力強。而學生日夜與學有專精的院士相處,則收耳濡目染之效。學院指派導師對學生提供生活輔導,幫助學生減少學習上的困難。在這樣的制度下,這兩校除了穩居英國大學的領導地位外,也都享有相當高的國際學術地位。劍橋迄今共有七十六位師生獲得諾貝爾獎殊榮,為世界上獲得諾貝爾獎最多的大學(參見表七);牛津大學亦有三十九位之多(參見表八)。能夠與之相提並論的,大概只有美國的芝加哥大學(72位)、哥倫比亞大學 (60位)、 哈佛大學(40多位)等校。若單以畢業生為標準,則芝加哥大學得主降至三十六位,哥倫比亞大學為二十四位,亦不及劍橋大學的六十八位。而牛津大學則有二十一位的水準。這樣傑出的學術表現,證明兩校的現行制度確有可取之處。
但相對地,學院制度也會有若干負面影響。各個學院因規模、歷史、形成背景,乃至財力的不同,發展並不均衡,提供的福利亦因此有相當大的差距。大部分的學院都只對自己的成員提供排它性的服務,易生門戶之見。而大學本身的權力及財力不足,難以進行全校性的統合計畫,對於校務的發展是一大障礙。此外,在現行制度下,各個學院遴選學生時,仍具有強烈的菁英傾向及主觀性。去年英國一名成績優秀的中學生史潘絲(Laura Spence)在面試階段遭牛津大學所拒,諷刺的是,她卻獲得美國哈佛大學提供六萬五千英鎊留美獎學金。這個事件曾引起英國公眾對這兩校入學制度的關切,但牛津大學最後仍不為所動。
事實上,關於大學與學院之間的關係定位,一直有持續性的修正動作,牛津校方目前便有九十三項的改革建議在審議中。但短期內,除非學院願意主動放棄權力,這個運作了數百年的制度應該不會有太大的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