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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業與法律漫談我國律師制度的發展
2005/08/30 15:23 瀏覽752|回應0推薦0

關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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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企業與法律
漫談我國律師制度的發展
台北訊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蓬勃發展,企業規模日益擴大,商場交易日趨複雜,律師在我國企業活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越來越重,但一般人對我國律師行業的瞭解相當有限,分析報導也不多見,似有略加探索的必要。

1941年 律師法奠基

我國律師制度之濫觴,始於1912年北洋政府制訂的「律師暫行章程」,惟因國家多難,並未實際施行。其後,國民政府於1941年立法通過並於1945年修訂的「律師法」,才真正奠定了我國現代律師制度的基礎。政府遷台後,就是根據這部中華民國律師法重建台灣的律師制度。根據1945年律師法的規定,律師資格的取得有兩種管道,原則上應經律師考試及格,例外則是透過免試檢覈。不過,實務上,政府在遷台以前並未訂定律師考試相關規章,也幾乎從未舉行律師考試,直到1946年才在台灣舉辦第一次專門針對律師而設的高等考試。

60年來,我國律師高考歷年考生總人數約12萬餘人,錄取者僅約6,227人,每年及格率平均為6.82%。錄取人數最少的是1946年,只有一人通過,但因該年到考人數僅27人,及格率尚有3.70%。1982年從1786名考生中錄取六名,及格率是歷年最低的0.34%,引起各校法律師生的強烈抗議,認為是對我國大學法學教育品質的莫大侮辱。

1989年 高考二八八

經過幾年的醞釀,我國律師高考的錄取政策開始轉向。1989年是律師高考的重要分水嶺,錄取了288人,及格率高達14.06%,媒體戲稱為律師高考的「二八八事件」。自1989年後,每年律師高考的錄取人數都在二、三百人以上,及格率也大致維持在8%左右。錄取人數最多的是1999年的564人,而及格率最高的是1993年的15.22%。

換個角度來看,1946年到1987年的42年間,高考律師平均每年錄取約16人;1987年後到2004年的18年間,高考律師平均每年錄取約309人。律師高考錄取人數和及格率的大幅提昇,使大學法學教育與律師資格的取得較以往更加密切接軌,也使法律學系在大學聯招社會組科系志願排序上鹹魚翻身,從敬陪末座躍為雄踞首位。

由於律師考試在早年形同具文或奇難無比,免試檢覈乃成為當時取得律師資格的主要途徑。1942年到1949年間,檢覈律師有2,248人,而高考律師卻只有1人。1950年到1986年間,檢覈律師和高考律師分別為2,788人和667人,比例約為四比一,略有改善。1987年到2003年間,由於檢覈資格趨嚴而高考錄取率提高,檢覈律師降為864人,高考律師增至5,161人,比例成一比六的局面。

在1950-1998年間經由檢覈取得律師資格的3,551人中,法官及檢察官轉任者有1,928人,約占52.29%;其他還包括法學教授或法學博士檢覈235人,軍法官檢覈606人,曾任立委三年以上檢覈者則有361人。這個立委可以檢覈轉任律師的「後門」,多年來還飽受詬病,終於在1973年廢止。目前我國律師總共有9,279人,其中男性為6,822人,而女性為2,457人。女律師人數大致是在1989年「二八八事件」以後才快速增加。

1987年 律師法翻新

我國律師的執業範圍,原來頗受限制,只能向兩個地方法院及其直接的上級高等法院或分院聲請登錄執業。1982年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准許被告及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律師法才於1984年配合修正,將律師執業範圍擴及所登錄法院轄內的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以及其他依法律師可以執行職務的機關。

台灣在1987年宣告解除戒嚴後,律師法也於1992年全面翻新,大幅改變我國律師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實際內涵,要求新進律師接受職前訓練,並增設非律師不得執行律師職務的規定及處罰,對律師專業化形象以及司法風紀的提昇有正面加持的意義。新法對律師的業務範圍,也從司法程序中的辯護代理,延伸到「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同時將律師得以登錄執業的地方法院從兩個增加到四個。2002年時更放寬規定,准許律師得向各地方法院聲請登錄,不再設定任何地域限制。

(作者是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本專欄每周一刊登)

【2005-08-29/經濟日報/A7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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