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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取締闖紅燈 3連拍才罰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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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被拍照取締罰款、記點,違規騎士聲明異議,強調自己「是搶黃燈、不是闖紅燈」,法官認為警方沒有連拍告發,舉證不完備,裁定騎士陳宏光罰鍰1800元不用罰,也免記點。
搶黃燈被拍成闖紅燈
39歲男子陳宏光,96年5月7日下午騎乘機車行經屏東市康定路口,因闖紅燈穿越至該路口一半,被員警拍下一張背景是紅燈的照片,當作舉證告發依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屏東監理站裁決罰鍰1800元,違規記點3點。
陳男不服,認為他尚未超越白色停止線時,見路口號誌燈還是黃燈,趁號誌燈由黃轉紅之際,趕緊穿越該路口,也就是趕搶黃燈通過,異議人特地回到現場,計算在
規定的速限下,黃燈轉紅燈需4秒,機車足以穿越該路口的一半,並無故意在明知紅燈狀況下,仍違規強行闖過,質疑員警按下快門拍照當時,剛好由黃燈轉為紅
燈。
一張照片舉證不夠
法官詢問舉發員警,「依取締的這張照片來看,車子過了停止線才由黃燈變成紅燈」,員警回答,「可能,但依我的習慣不會這樣取締」,法官又問,「你能確保你的取締萬無一失」,員警頓時支吾。
法官又追問員警搶拍、連拍可不可行?員警回答可以,但因相機需要調焦距,相當浪費時間,因此,法官認為取締員警未在異議人超越停止線前,開始拍攝連續照片杜絕爭議,何況連拍、搶拍技術並非不可行,無法單憑一張照片證明異議人是否闖紅燈,裁定員警舉證不夠完備。
屏東地院交通法庭認為,警方至少要3連拍,從行為人於停止線前,車子壓在停止線到超過停止線,3連拍照才能完全舉證,否則單憑一張過線紅燈照,無法舉證是搶黃燈還是闖紅燈,因此裁定原處分撤銷,改為不罰。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744&aid=2489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