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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族必知的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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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配偶或者是接送小孩不慎發生意外事故視為職業傷害。
發佈單位:勞工保險處第三科 發佈日期:2006-09-07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第 4條第1項及第 18條規定,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如無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及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者,得視為職業傷害。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或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逕之日常行為,
且無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惟仍應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 8月8日勞保 3字第0950114078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 8月16日勞保 3字第0950037118號函
參考網址:
http://www.cla.gov.tw/cgi-bin/Me ... d31d:649e&theme
上班族--必知的最新勞工權益
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配偶或者是接送小孩不慎發生意外事故視為職業傷害!
上班族請注意!
如果您在上下班途中,因為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或者是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
如不慎發生意外事故而致生傷害,不僅可視為職業傷害,也能申請勞保各項保險給付;
以及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各項補助。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指出,由於勞基法的法令與函釋會因應時代與社會環境的變遷,
如前述類似的最新法令解釋隨時會出現,其中更不乏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
大家應該多加留意,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這一法令,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去年八月八日勞保三字第○九五○一一四○七八號函,
以及八月十六日勞保三字第○九五○○三七一一八號函中,分別所做的最新解釋。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表示,
原公傷審查準則規定,被保險人在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如係出於私人行為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但該準則已修正為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
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如未有「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及違反相關交通規則者,視為職業傷害。
換言之,上下班應該經過的途中,
雖有從事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而中斷、脫離返家或到公司途徑,
於適當時間發生事故而受傷,又無違反交通規則情事時,就被認定是職業傷害。
至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的定義及範圍?
林由敏解釋,這是指日常生活上必要的行為,同時從事該行為所需時間極為短暫,
與購買日常用品所耗時間相當,
而且是為了本人或家屬的衣、食、保健、衛生等家庭生活必需品所必要的行為。
如買菜、加油、吃早餐、接送小孩上下學、接送配偶上下班等,
都屬於合理短暫的脫離或中斷。
除此之外,她更進一步指出,
日前更有案例經認定,某男性上班族於加完班下班後,
與同事兼女友騎機車前往上下班行經路途中的夜市停留二十分鍾吃消夜再返家,
卻發生車禍導致身故事件,也可被視為職業傷害。
林由敏並強調,這一最新的法令解釋,相信很多勞工朋友都不清楚。
尤其,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如被視為職業傷害時,
不僅可申請較高、較長的各項勞保給付,
還可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各項補助。
因此,建議大家應隨時留意法令變動及函釋之發佈,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744&aid=2397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