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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 企鵝 ★☆  副市長: 藍天飛翔小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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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一盤散沙變成一盤貓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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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喵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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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鵝 ★☆
貓喵XD

今天的蘋果日報標題聳動,但是不得不買.虐貓的王八蛋逮到了,光看照片就夠讓人難過,報紙放在桌上,我還不敢去讀它.

形式正義有時候必須領先實質正義的,可是,跟這種不是人的東西,講什麼人權?

政治社會經濟教育,有些環節還有人在努力補救,有些已經崩盤,很抱歉.

是不是一定要等統計數據出來,人們才看得到?是不是天高皇帝遠,我自掃門前雪,政治與我何有哉?是不是社會都是指別人,跟我家一點干係也沒有?是不是只要自己的生活過得去,管他別人怎麼活?是不是一定要冠上個名稱,再加上規定時數的"課程"和評鑑,才能讓安逸的族群覺悟到該做些事,不能再懶惰和沉默?

台灣人你醒醒吧,長官們你良心沒有帶出門,還是你根本就沒有良心?

別再搞什麼"生命教育",對弱勢者還要落井下石的傢伙,劈死了他他也不會懂什麼叫尊重生命,你越是盲目的崇尚生命,他越是野蠻嗜血的反感,非要弄死一些生命給你看看.

五十個網友合力逮到那個不是人的虐貓人,謝天謝地,濁惡的台灣空氣裡我們看到清明的天空露出一段曙光."每個人都可以發揮自己的影響力",城邦同胞,那就是為什麼我們來這裡.

請按按滑鼠清清喉嚨,不管在螢幕前或真實世界裡,讓我們學習貓砂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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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聞!
    回應給: 貓喵--ZRO !!(yyy2k) 推薦1


貓喵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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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喵XD

http://www.bikhim.com/2005/chinese/internet/forum/topic.asp?forum_id=1647

立委蕭美琴虛擬辦公室討論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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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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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喵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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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喵XD

他還出得了國門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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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小孩敢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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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0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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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喵XD

「虐貓狂魔」方尚文 烙跑到香港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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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 物 保 護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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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o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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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鵝 ★☆

動 物 保 護 法

第一章 總則 top

第一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     
    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 縣(市)
    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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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  物:指犬、 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
       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
       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  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六、飼  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動物保護委員會,負責動物保護政策之研擬及本法執行之檢討。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中專家、學者
    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
     二。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
    定監護人為飼主。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 飲水及充足之活動
    空間, 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
    ,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
    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

第七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第九條 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
    傷害;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運送時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
      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十一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
     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者。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者。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六、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
       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
       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
       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
       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第十三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
     ,並遵行下列之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
     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
       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
       際需要訂定宰殺動物之人道方式。

第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
     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
     收容處所。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
     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動物之科學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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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減少數目,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
     式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動物之種類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範圍及管理方
     法。   

第十六條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組成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
     物之科學應用。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以監督並管理動物之
     科學應用。前項委員會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名。動物實
     驗管理小組之組成、任務暨管理辦法與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科學應用後,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持續承
     受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者,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殺之。
     實驗動物經科學應用後,除有科學應用上之需要,應待其完全恢復生理功能後,
     始得再進行科學應用。

第十八條 國民中學以下學校不得進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課程標準以外, 足以使動物受
     傷害或死亡之教學訓練。

第四章 寵物之管理
 top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
     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
     記;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前項寵
     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
     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適當防護措施,由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 任何人均可
      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前項寵物有
      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飼主送交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準用前二項規定辦
      理。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前項繁殖、買賣或
      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註銷、撤銷許可之條件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章 行政監督 
top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應置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
      協助動物保護相關工作。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
      賣、寄養、訓練、動物科學應用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動物保護檢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
      協助。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
      十八條規定之機構、學校,應先通知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第六章 罰則 
top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應
      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
      次處罰之。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或輸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
      或輸出之動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驅使動物與動物或動物與人搏鬥者。       
      二、前款與動物博鬥者。       
      三、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者。       
      四、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者。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二十八條 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經營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
      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管理辦法規定應具備之條件及設施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撤銷其許可。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
         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
        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拒絕或妨礙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依法執
        行職務者。

第 三 十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
        , 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
        物者。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
        動物者。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動物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
      次處罰之:
      一、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所定動物運送辦法規定之運送工具及方
        式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醫療
        及手術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宰殺動物者。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寵物
        者。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第三款規定,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師監督下宰殺動物
        者。
      六、飼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期限
        辦理寵物之出生、 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者。
      七、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
        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之動物。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輸出經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
        動物。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
      改善,限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所利用之動物。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給與動物必要之醫療者。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
        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top

第三十六條 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指定公告前已飼養禁止輸入、飼養之動物者,應於中
      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依
      前項規定辦理登記者,始得繼續飼養;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不得自
      行繁殖。違反前二項規定者,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依第十九條第一項公告前已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自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物之遺失認
      領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核發許可,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 央主管機
      關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四 十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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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何時給動物不受虐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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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喵XD

 中國人一向號稱是知書答禮的禮儀之邦!

可看看大陸,反觀台灣...

何曾有半點的禮儀之邦風範??

如果不能由你我自身開始做起,

只會遭國際所恥笑!! 

   ■黑熊動物園遭劫難小狗微波爐內受熬煎

  
   ■數萬寵物狗沒了聲帶被剝奪發聲權       

    
   ■熊場內活熊被取膽老虎牙愣被拔下來    

  

全文:搜狐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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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也可以投票,不需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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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喵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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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鵝 ★☆
貓喵XD

虐貓事件》貓若死 將罰虐貓男25萬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0802/2/1kw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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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友要給方尚文「嵌布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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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喵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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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鵝 ★☆
貓喵XD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0802/4/1kzy.html

這是中時電子報的新聞,可以順便投票表達對這則新聞的感想.(好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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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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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喵XD

現今社會的畸型發展造成每個人的壓力越來越大,

而發洩的管道卻又極其閉塞!

使的貓,狗等家寵變成了不少人的出氣筒!!

這些案件也只是冰山中的一角,每天也不知有多少動物因此而受害!

除了修法用重刑遏止外,自幼兒開始教導愛護動物的觀念

才能矯正不少人的錯誤觀念!!

「小貓可愛,我可以摸它,我可以欣賞它可愛的地方;但是另一方面,我覺得如果我憤恨的話,小貓也可以提供一個給我這樣發洩的……」

   說這段話時,YUHZLL的語氣相當平靜,外表斯文的他讓人難以與一個虐貓成性的人聯繫起來。就是這樣一個名牌大學的研究生,正在申請進入世界某著名大學就讀的男生,今年7月至今卻陸續虐待、遺棄、殺死了近二十隻小貓,而這個行為最終被周圍的校友發現,並揭露了隱瞞已久的秘密…

   清華劉海洋硫酸潑熊的記憶還沒有褪去,YUHZLL就給我們上演了這出剪刀刺貓眼的動物慘劇。然而,由於國內目前還沒有動物福利法,對這種虐待動物的行為沒有任何懲戒措施…

 

       「小秋天」牽出神秘「領養人」

  這只白底黑紋,頭小屁股大,最愛繞著冰箱轉的小貓送給領養人網友YuhZLL一個月後,下落不明。
 
  今年9月,「小秋天」的原主人購買貓糧想上門探望時,卻被YuhZLL告知「小秋天」已經在他不知情時被家人強制放生了。

  我的「小秋天」在哪裡?善良的貓主人在復旦大學BBS的動物版上發帖,希望借助版友幫助找回失蹤的小貓。但誰都沒想到,這一無心之舉竟揭開了一件令動物版全體版友震驚的事件———這個名叫YuhZLL的網友今年下半年開始,已經先後通過該版領養了近20只小貓。

  原來,復旦大學周邊一直都有一些流浪貓出沒。為了給小貓一個安穩的家,一些愛貓的學生就在學校BBS的動物版上找領養人。其中一名網友告訴記者,今年9月8日晚上,她在學校附近住宅區撿到了一隻白色小貓。由於校內不允許養貓,所以她將貓留在了學校的流浪貓之家,同時向校內同學求助。不久,一名研究生就發帖表示願意領養小貓,並將其帶走。直到她看到「尋找『小秋天』」的帖子才發現,她的小貓的領養人也是YuhZLL。

  緊接著,論壇上陸續有好幾名版友發帖,都聲稱曾將小貓送給網友

  YuhZLL。為了探求這些小貓的下落,有版友前往YuhZLL的寢室,竟然在他寢室的籠子裡發現了一隻右眼流血、脖頸皮破帶傷的白貓,而傷口都是新的,還在流血,網友趕緊用手機拍下了這張照片,隨後傳到網上。這下,版友們都憤怒了。

  據網友統計,自今年7月開始,光是BBS上網友送給YuhZLL的貓咪數量就有近20只,也就是說平均每9天他就會領養一隻貓。而無一例外的是,這些小貓的下落最終都不知所蹤。很快,網友YuhZLL的身份被確認:是該校一名研究生三年級學生。

  「領養事件」三大謎團

  「領養人」的身份查清楚了,然而圍繞整個事件的疑團卻越來越多,

  YuhZLL為何要領養這麼多流浪貓?

  這些貓為何最終都下落不明?小白貓又是如何受傷的?隨後,熱心的網友對此事展開層層調查。

  領養20餘只小貓是愛心還是另有目的?

  半年時間內,從網友處領養了近20只小貓,究竟是出於愛心還是另有目的?對於網友的質問,YuhZLL最初在網上表示,領養貓是因為心裡很喜歡,覺得它們非常可愛。一位送給YuhZLL小貓的網友昨天告訴記者,當時決定將小貓送給YuhZLL,就是因為他發郵件表示會盡自己的全力好好照顧小貓。「與他見面後,也覺得他看上去是個很有愛心的人,所以將小貓放心地交給了他。」

  然而,隨著事件的暴露,網友們對YuhZLL的「愛貓」說產生了嚴重懷疑。「他竟連貓一個月要吃多少貓糧都說不清楚。」

  20只小貓下落不明是放生還是遺棄?

  失蹤的貓咪們究竟去了哪裡?

  對於那些愛貓的網友們來說,這成為他們最關心的問題。YuhZLL在網上解釋把貓都放回了家裡。但有網友跟到他家,卻難覓貓的蹤影。

  YuhZLL又解釋,已經將這些貓咪放生了。如此接二連三地反覆,引起了網友更激烈的質疑和譴責。更有網友懷疑,這些貓已經被虐待致殘、致死後遺棄。

小貓右眼流血到底是怎麼回事?

  那麼,YuhZLL寢室那只右眼流血的白貓又究竟是誰幹的呢?由於這張照片激起了廣大網友的強烈憤慨,最初YuhZLL竭力為自己辯護,表示這隻貓當時自己從花鳥市場上買來時就已經帶傷了,然而網友經過調查後馬上證明他在撒謊。

  YuhZLL最終承認,白貓的受傷是出於他之手。他表示,當天由於其他原因心情煩躁,但是白貓在旁邊不停叫喚,為了讓它安靜下來,就想把它抓起來。由於擔心被貓爪子抓到手,他便順手拿了一把剪刀引開貓的注意,沒想到在比劃的過程中不小心劃傷了貓的眼睛……

【心理學家】

當事人可能從虐貓事件中學會體驗情感

  昨天,記者採訪了華東師範大學心理咨詢中心的心理學家張亞。張亞分析說,可能當事人在以前生活中也遭遇到類似被遺棄的情景,會通過不斷領養貓、再遺棄貓的手段獲得心理補償;也有可能當事人學業和生活壓力比較重,又不懂得如何排遣,所以通過遺棄貓將壓力轉嫁。還有一個可能是,當事人的人格存在偏差,通過當事人從事的學科以及愛整潔的習慣來看,他是個非常理性的人,情感世界比較淡漠,不認為貓等一些小動物是有生命的,在對待人和物上沒有太大區別,因此他才會不斷的遺棄貓。

  張亞表示,事件發生後產生的爭議,甚至網友對其的言語攻擊行為,或許可以成為他成長契機,可以重新學會體驗到人與動物之間的情感,學會情感投資。張亞也認為,這一事件對於YuhZLL來說,也是一次很大的心理創傷。如果他能夠真心悔過,那麼希望網友停止對他的人身攻擊,讓他學會感受一些細膩化的情感體驗,感受到小動物也是值得人類珍惜和保護的。

【小動物保護協會】

國外虐待動物要進監獄

晨報記者郁文艷

  YuhZLL虐貓事件已經成為各大寵物網站熱議的話題。昨天,市小動物保護協會也收到了一份關於此事的材料。然而,由於國內目前還沒有動物福利法,對這種虐待動物的行為沒有任何懲戒措施,也沒有執法機構。小動物保護協會作為一個民間組織,只能呼籲大家要善待動物。

  昨天,記者瀏覽了幾個比較大的寵物網站,該學生的自白書及被虐待貓的照片被紛紛轉載。記者粗略統計了一下,寵物聯盟目前該主題的帖子近20個,寵物天空已經達到了近200個。

  「除了對這種行為予以道義上的譴責外,目前沒有其他懲罰措施。」市小動物保護協會會長張毅介紹說,國外一些國家對於違反動物保護法處罰包括:罰款或送進監獄;沒收動物送到政府或動物保護組織辦的養護區;罰虐待動物的人一段時間或終身被禁止養任何動物等。

  據介紹,對動物保護進行立法比較早的是英國。1822年,世界上第一部與動物福利有關的法律在英國出台,愛爾蘭政治家馬丁說服英國議院通過了禁止殘酷對待家畜的「馬丁法案」,它是動物保護運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此後,法國、美國相繼通過了這方面的法律。目前,英國實行的是1911年頒布的《動物保護法案》,全世界100多個國家已有了動物福利法,我國於1988年出台了專門針對野生動物的《野生動物保護法》。

作者:記者李曉明毛懿實習生陳未臨

·辯論主題:別老拿研究生說事!

正方:譴責張亮亮並不能在譴責所有的研究生,因為像他這樣的畜牲僅僅是少數中的少數,沒有任何的代表性。之所以關注他,是因為在依一般人看來研究生應該是有素質的人,所以在人們的心理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不是所有的研究生,年齡大的、高學歷的都是心理有問題的。高校培養這樣的人類渣子,是中國教育的悲哀!從此別再高唱人類之愛了!讓所有人感到恐怖。建議我國從小學起,開設人性教育課程,不要再教那些不著邊際的空洞教義!

反方:普通老百姓難道就更有愛心?這種事情如果是一般人所為恐怕誰都不會把它當回事,憑什麼動不動就拿高學歷人才說事?這好像就是近年來媒體的習慣,總是在尋找能吸引人們眼球的東西,不管是否起到了誤導作用。有人傷了動物,他們恨不得食其肉,剝其皮;而動物傷人,他們卻認為是應該。當惡狗傷人被警察捕殺,當狂犬病氾濫政府不得不打狗,這些傢伙就大肆攻擊,惡毒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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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大人肥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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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喵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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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換了"唉抗",嚇我一跳.謝謝阿九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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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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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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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鵝 ★☆
貓喵XD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楊雅靜、甯其遠╱台北報導】大陸網路月前流傳十多張貓咪被燙熱水、綑綁四肢等凌虐照片,引起網友群起憤慨,細心網友在照片中發現《聯合報》及一匙靈洗衣精露餡,懷疑虐貓者是台灣人,五十多名愛貓網友聯手,經一個月追查,持虐貓者拍的照片逐戶比對民宅外觀,上周五查出這名殺貓狂魔,警方又憑他左手上一顆痣破案。
 
同仇敵愾
警方透露,疑似虐貓男子方尚文(三十二歲)具法律系高學歷,在北市內湖科學園區一家高科技公司任業務員,他上周五被約談時態度冷靜,堅決否認虐死小貓,「似乎有恃無恐,認為法律辦不了他。」雖然他否認痛下毒手,台北市衛生動物檢驗所昨依《動物保護法》對他開出五萬元罰單。

「這種人泯滅人性」
動檢所所長嚴一峰表示,他上周四審閱虐貓照片時,發現施虐者左手腕有一顆痣,隔天警方約談方尚文時,要他舉起手,比對後確認手部特徵吻合。由於方家內疑還有小貓,嚴一峰昨一度打算引用《消防法》緊急救援項目破門而入,但請教過主管機關及律師後,該法只適用於救人,目前仍在研議救援法條。
對於這起駭人聽聞的虐貓事件,中華民國關愛動物保護協會理事長沈容華氣得直呼:「竟然拿動物洩憤,這種人已經泯滅人性。」

《蘋果》記者昨撥打方尚文手機,對方不斷迴避問題,待知道記者身分後,只說:「打錯了。」便掛斷電話。
根據愛貓網友提供的網頁畫面顯示,六月二十五日,代號CATKILLER「貓咪殺手」的網友,在大陸網站公布十餘張驚悚照片,包括剪掉小貓鬍鬚、強灌胡椒粉、沐浴乳、燙熱水、夾耳朵、用橡皮筋綑綁四肢,小貓最後口吐泡沫、眼冒血絲、脫肛流血,奄奄一息地躺在紙箱裡。  
發簡體字誤導網友
更惡劣的是,此人還以簡體字發文表示,「今天早上貓貓又亂尿尿被我修理,只不過把她砸在地上一下而已就骨折了,只好扔掉囉,沒拍照片,各位網民(網友)真是對不住了(對不起),大家如果喜歡,我以後會多領養一些貓來玩的!」
同天,台灣愛貓網友將虐貓照片轉貼到台灣「貓咪論壇」網站,引起貓友激憤討論,原本大家以為是大陸網友所為,但一名眼尖網友發現,照片中墊在貓咪下方的是《聯合報》,另一照片還出現一匙靈洗衣精,懷疑虐貓者是台灣人,故意誤導網友以為是大陸人。
五十多名網友聯手發起救貓行動,分工合作通報警方及媒體、將網頁轉寄網路高手,透過電信公司友人幫忙,兩周前查貓咪殺手的IP(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網路位址)在北市內湖路一段。
參與追兇的網友蘇小姐昨指出,她拿著貓咪殺手從住處窗戶往外拍攝的畫面,沿著內湖路大街小巷一戶一戶找,訪查一周後,上周三終於有線索。另名網友肥貓則說:「虐貓照的街景看起來像防火巷,剛開始我們專找防火巷去查,可能因為行蹤看起來鬼祟,還有住戶跑出來趕我們離開。」

嗆聲查過兩岸法律
上月初媒體大肆報導時,貓咪殺手又嗆聲查過兩岸法律,頂多負行政責任,更指家中還有四隻小貓,「我會一隻一隻的把處理她們的過程用相機拍給你們看,骨折後裝箱置於內湖區公車站牌下。」
農委會接獲投訴也函請電信警察追查,警方上月十七日查出虐貓者疑為方尚文,請他到警局說明,但他否認,並以「無搜索票」拒絕警方到其家搜索,警方只好將全案移交動檢所處理。

網友追查貓咪殺手過程
1.網友發現貓咪下方的報紙是《聯合報》(照片圈示字樣為聯合追星網),懷疑台灣人所為,開始動員追查,從網路IP查出虐貓郵件來自北市內湖區。

2.網友拿著貓咪殺手從住家窗戶往外拍的照片,在內湖路挨家挨戶比對,經過一周時間查出其住處,立刻報案。  

3.動檢所所長發現貓咪殺手自拍的左手腕有痣,透過警方約談他時要求他舉起手,果然發現手上的痣特徵吻合。


近年其他虐貓案例
2006/07/18
高雄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發現一隻貓頸被橡皮筋束縛,皮膚潰爛,傷及氣管,前腳也瘸。
2006/03
大陸網站出現有人用高跟鞋踏進小貓肚子及眼睛,將貓踩死的照片,網友查出是中國黑龍江省蘿北縣人民醫院藥劑師王嬌。
2005/06/02
北縣中和市一對情侶向桃園縣獸醫師領養小貓,一周後獸醫師前往探視,發現貓被打得牙斷、嘴鼻化膿,向情侶提出民事賠償告訴。
2004/10/23
台北市信陽街丹堤咖啡店員工,將兩隻被黏鼠板黏住的貓裝進塑膠袋棄置店門口,被香港遊客呂曉晴聞聲救出,丹堤之後被罰3萬元。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發現動物受虐投訴管道
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02)8789-7158
台中市動物防疫所(04)2381-3398
高雄市家畜衛生檢驗所(07)224-9733
各縣市警局和消防局 110、119
蘋果爆料投訴電話專線 0809-012-555
農委會動物保護資訊網(可查各縣市申訴電話)http://animal.coa.gov.tw/tel.htm
資料來源:上述各單位

以上原文載自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News/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NewsType=twapple&Loc=TP&showdate=20060801&Sec_ID=5&Art_ID=278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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