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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黃牛」,幹的是什麼好事?[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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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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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這幾天報上出現一則有關「司法黃牛」的消息,一位住在台北市的高姓女士,是現任立法委員王姓女士的母親,

八十四年的七月間,這位高女士知道在台北市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擔任主任職的一位林姓公務員,因為涉及一件貪污的案件,

被台北地方法院判了五年二個月的徒刑,認為可以從中得利,便在當年的八月間主動打電話給林姓公務員,

佯稱自己有辦法利用丈夫台北市議員王崑和的政界人脈,可以替他打通關節,向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行賄,讓林姓公務員改判無罪。

林姓公務員信以為真,沒有多作考慮,便同意花錢求取平安,聽由高姓女士替他安排。

高女士便要求林姓公務員交給她新台幣一百一十萬元,其中十萬元作為活動費,由她拿去打點林姓公務員的刑案上訴高等法院後,

把這案件分給可以活動的指定法官承辦,剩下來的一百萬元由她代向承辦案件的法官行賄,便可保證平安無事。

林姓公務員依高女士的指示如數交付款項以後,這位高女士只拿出十萬元替林姓公務員請了一位律師作他的辯護人,

其他的事情都只是說說而已,並沒有替林姓公務員盡心盡力。

結果林姓公務員被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林姓公務員這才知道自己是被騙上當,高女士的「司法黃牛」詐騙案才告爆發。

最近高女士的詐騙行為,被第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

國中生曾永盛讀了這則新聞以後,雖然就他所知道的資訊,可以理解到這是一宗藉著他人涉嫌刑事的案件,受到司法機關的追訴和審判,

心中忐忑不安,只想早點脫離牢獄之災的心情下,就憑一張利嘴,把自己說成神通如何廣大,可以呼風喚雨打通任何關鍵,

很容易讓那些身繫刑案,心急如焚的人入彀。

就騙人的歹徒方面來說,所用的行騙行為,應該涉及刑法上的詐欺罪名,為什麼會被說成是「司法黃牛」,不知道個中道理是什麼?

另外詐欺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被貼上「司法黃牛」的標籤以後,似乎與司法沾上了一點點的關係,

會不會因為這種關係而受到司法人員的另眼看待?這都是他很想知道的。

               

曾永盛想要知道的那些那些只憑三寸不爛之舌,把自己說成神通廣大,可以打通司法機關的任何關節,只要交付適量的金錢,

在他安排之下,便可使該負的刑事責任,大事化小事,小事化無事。

結果是金錢得手之後,被害人所涉的刑事案件,還是不動如山。

可見那些說得天花亂墜言語,都是一種詐術,為的是要騙人錢財。

這種行為的確是曾永盛所想到與刑法上的詐欺罪相當,因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詐欺罪犯罪,

是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作為要件。

被稱為「司法黃牛」的人,他的目的就是要得到非法的錢財,也就是有法條所規定的第一個要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其次是用虛偽的事欺騙他人,例如自己根本不認識任何法官,卻誑稱與某某法官情同手足,只要透過某某法官,萬事都可擺平。

這就合於法條規定的第二個要件:使用「詐術」;再其次是法條中所規定的第三個要件,是要被害人交付財「物」,通常詐取的財物都是金錢。

但並不是以金錢為限,凡是具有財產上價值的物都合於使人交付「物」的要件。

至於「司法黃牛」這四個字,並不是法律上的正式名詞,一般司法文書稱呼這種假借司法人員名義,向人詐騙財物的人,

經常稱為「招搖撞騙份子」。

「司法黃牛」只是一種俗稱。為什麼會有這樣俗稱的形成,文獻上無從查考。

這俗稱的名詞中既然夾有「司法」二個字,可見必定與司法有關。

另外「黃牛」這兩個字,一般說來包含有三種意義:第一種的意義是指過去最為農家喜愛的好幫手,會駕車耕田,

現在則淪為老饕餐桌上最愛的黃牛。

第二種意義是一種俗話,通常是形容人的失約、賴皮,與對事情逃脫責任的意思。

例如:「你說昨天要請我吃飯,怎麼又黃牛了」便是。第三種意義也是一種俗稱,指的是一些從事包攬攏斷而從中獲取利益的人。

像攏斷火車票,稱為車票黃牛;攏斷電影票,稱為影票黃牛。其他還有戲票、球票黃牛等等。

「司法黃牛」應該是從此類黃牛的意義引申而來﹕目前有關「司法黃牛」這個名詞,官方的司法文書雖然未加採用,

但是在社會大眾都可以瞭解那指的是什麼勾當。

由於「司法黃牛」的所作所為都是假藉司法人員的名義歛財,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信譽,

一旦東窗事發,檢察官都會向法院從重求刑,法院也都會從重判決。

想從他人的刑案中為自己謀取不法利益的人,要切記歹路是不可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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