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一個兩度性侵案服刑的男性再度於白日性侵女童,報載:“17年前,這名男子因為性侵案被判刑7年,假釋出獄不知悔改,再度犯案被判10年,假釋審查委員卻認為,他在獄中表現「正常」,同意二度假釋,出獄戴電子腳鐐”。法界的回答是,因為受刑犯“工作權”而不必白日配帶電子腳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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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今年6月,另一花蓮縣性侵害假釋犯楊姓嫌犯,今年四月戴上電子腳鐐,接受檢警監控,檢警前天傍晚發現他脫下電子腳鐐,不知去向,已發布查緝搜尋。警方請婦女小心自身安全。他民國90年潛入民宅行竊、性侵女主人,判刑18年,入監服刑,去年8月假釋出獄。
報紙又載:同樣配戴電子腳鐐的華岡之狼,昨天上午即接獲檢警追蹤電話;他態度坦然地說:「內控的力量,遠比電子監控還重要!」華岡之狼假釋第一天起,即配戴電子腳鐐接受檢警監控,須配戴到明年五月。這段期間,他跟隨輔導他長達十年的牧師黃明鎮,在信望愛少年學園為青少年課輔。「不能一味用制式化的公權力來管理,久了,人也會放棄!」黃明鎮說;他建議相關部門對監控的假釋犯,應投入更多人力,與志工配合,去聽他們心聲,了解他們的想法。
認識一個女孩,從婦科問題看到失眠,她刻意遮掩美麗白皙的手臂內側佈滿不下二十條的傷痕,數次後才被才被看見,都是酒後割的。
其實意不在自殺,而是心中無解的痛楚,在自殘當下才能用另外一種疼痛覆蓋過去。
這是幼時被親人性侵的孩子,陪同的母親表情無奈,覺得那麼多的心理諮商,還是弄得不停急診,割斷韌帶住院。
她說,她這半年好多了,事情已經十來年,她還是一次又一次在憂鬱症與自殘的行為中打轉,一心寄託會打人的男友,直到分手之後才慢慢力圖振作。
但她問:「一直走不出來,怎麼辦?連看到類似情節的電影電視,都沒有辦法看下去。」
「不必以"觀看得下類似情節的電影電視"來證明自己走出去了,也不必"證明給任何人"看自己是否走出去。」她其實很棒,主動與會使用暴力的男人分手。
「孩子,我不是專家,不管之前誰教了妳什麼,我個人的認知是,痛苦永遠不會過去──它只是淡了,或暫時遠離。感覺痛苦回來,是正常的。不要害怕。不想看的絕對不要看,妳沒有必要用這樣來測試自己是否堅強。能夠走到這一步,想到這一點,就一定是堅強的。」
「而妳隨年齡而增加的智慧,能帶妳離開這個漩渦深淵──妳一定要相信這點。」醫師沒有說出口的是,這些,字字發自內心深處:「而且,能夠救自己的人,只有自己。」
「我知道,即使心理諮商師充滿愛心,妳可能總覺得她無法真正了解那種痛感,與其他人相處也有著隔層膜的疏離。」女孩猛點著頭,她一滴淚也沒有掉,其實非常堅強。而醫師正努力地,想在短時間內說出最多的有意義的話。
「而那些不能說出口的痛,讓妳把感情寄予少數知情的異性。不堪的遭遇,更讓人難以辨別他對待妳的方式哪些是不應該的──因此總有一段人生路,要走得跌仆癲狂。」
「但妳很棒,從與男友絕交那一刻,已開始跨出了拯救自己的第一步,要行動,要出門與人互動,強迫自己脫離獨自一人耽溺負面思想的情境,你的每個努力都是對加害者的最大訕笑!」「妳真得很棒,妳要相信自己很棒,沒有被徹底打倒,妳要努力尋找每一天日子裏的好的事情,記下來。」
女孩睜大了眼,她外表聰敏美麗。「對ㄟ,為什麼妳都知道這種感覺咧!我的心理諮商師都說不出這些。」
醫師笑笑:「年紀總是癡長些,會多知道些。」醫師沒有說出口的是,方才的那幾句話,需要花費泰半人生的反覆省思才能得到。接下來的豁然開朗,有時還需要更多的跌仆與癲狂。復原的路,有時就是一個人生那麼長。
總認為,受害者有權不原諒加害者,甚至有權恨他,只要這個力量,能讓他/她們活下去。
活下去了,才有希望。
不恨,或是原諒,那是活了之後的事。
但醫師祝禱她能看到自己的美麗,越來越願意深呼吸,甚至最終能夠以助人代替哀愁來療傷。
我不知道我們的檢調系統是否看見過,任何一個性侵受害者的心路歷程?那種冗長無望的自暴自棄,溺水窒息的孤寂虛脫。
一次性侵,毀去一個人生,甚至一個家庭。
身為女性,比起被侵犯之後無止境又難收成效的心理輔導,比起那百萬補償金(性侵害被害者可申請百萬補償金),我們更需要的是──政府法界真正落實對”已知犯罪者”的預防措施,我們需要安全與尊嚴。
當公設制度連”已知犯罪者” 只顧放人卻沒有輔導、無法預防其未來再犯;當公設制度把二度定罪入獄者的“日間工作權擺”在其他無辜者的人身安全與一生福祉之上時──我不禁要問,這樣的制度叫不叫「毀人不倦」?有沒有「涉嫌協助犯罪」?
“性侵害加害人家庭結構探討”指出,民國94年1月到4月性侵害案件通報數達2,115 件,平均一天高達17 件性侵害案件發生。黃富源等(1999)指出國內實際發生件數應為報案的7〜10 倍。
性侵害已侵害到個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及性自主權,且性侵害為一特殊犯罪,它不僅是一種性犯罪,更是一種暴力犯罪,在犯罪過程中,加害人可能會對被害人加以攻擊、虐待等殘酷之手段, 導致被害人生理、心理受創傷,甚而影響相關人家庭破碎。
而台灣在性犯罪者的身心治療處遇過程中,家庭層面並未參與。有些學者論點已支持家族治療模式的需求性,認為家庭對任何一個人來說都是重要的,對於性罪犯而言,無論是在獄中或是服刑後,家庭的態度及支持系統對他們是有相當的需要性及影響性。
既然研究已經了解台灣性犯罪者的身心治療家庭(甚至社區)層面並未參與,至今尚無法排除社區恐慌設置治療專區(軍醫院收治性侵犯 ),法律怎麼能在後援不足的狀況下,輕易仿傚國外的電子腳鐐措施?東華大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系教授陳若璋提及,美國近年來對人權的概念,已調整為考量社區安全,超越受刑人的人權。
陳教授說:美國佛蒙特州觀護人員,進行性侵害假釋犯家訪及監控。這些佩帶槍枝、手銬的觀護人員不僅有權隨時進入強暴犯、亂倫父親及戀童症者的住所,並可搜查其電腦、影帶內容,而且觀護人員不時詢問假釋犯參與治療的情況。美國佛蒙特州對性罪犯的治療處遇系統可說是模範,採用從監獄處遇逐漸轉移到後續社區處遇及監控的理念:亦即受刑人在完成監獄治療後,逐漸在密切的監控、限制的條件下到社區展開工作及生活,晚上仍回到監獄。若表現良好,則慢慢轉移居住至中途之家、並開始定期且密切的社區心理治療,同時與觀護人員定期會面,確認能適應社區生活並控制其犯罪行為。
從另一角度來看,假釋審查委員是哪些人組成的?研究教育與心理的學者,專業背景足夠分辨一個"服刑期間無緣犯罪、為出獄假釋必然保證不再犯罪"的性侵犯是否真心悔改嗎?我想許多學者也不喜歡如此背負社會許多無辜受害者的未來命運罷!?從英國的初步研究可知性侵犯假裝不再犯的機會約為十分之一。英國全國監管罪犯部門(National Probation Service)正考慮用測謊器定期監察性侵犯釋囚情況,以防止其再犯。他們進行一系列的試驗,在英國3個郡測試了30名性侵犯釋囚後,防止至少3起新的性侵害犯。
感謝黃明鎮對牧師對華岡之狼的長期輔導,但是有多少性侵犯能得到密切與長久的心靈洗滌與支持呢?
如果你看過一個被性侵過孩子的掙扎、痛苦,你或許也會同意,在社會輔導制度尚無法建全的情況下,性侵犯假釋審查委員們,請審慎處理每一個案件,不要只如華岡之狼案件,在媒體注意時,才嚴謹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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