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被送進少年觀護所收容或少年輔育院施以感化教育,大法官認為這種作法形同羈押監禁,昨天作出第六六四號解釋,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違憲,最遲一個月內失效。
司法院長賴英照昨天親自舉行記者會,說明本號解釋是大法官首次針對保護少年人格權,所作的重要解釋。
賴英照表示,國家應該把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安置在適當的福利或教養機構,保護他們,讓他們享有一般的學習及家庭環境;現行的收容及感化教育屬於「拘禁」,不符比例原則,更違反國家保障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的意旨。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的虞犯有七種,除了經常逃學逃家,還包括出入少年不當進入場所、吸毒或施打迷幻藥等。大法官認為逃學逃家的少年沒有犯罪,就不應「關」進少觀所或少輔院,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明顯違憲。
至於其他類型的少年虞犯,法官是否可以裁定收容或命入少輔院施以感化教育,大法官並未作解釋。
目前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中,各地法院裁定收容的有卅六人,接受感化教育的有八十人,司法院已通知各地少年法庭立即處理;收容中的少年將責付家長或安置於適當機構,接受感化教育的少年則重新評估給予保護管束,或送教養機構輔導。
本件解釋是由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提出聲請。
一名國中少年經常蹺課流連於網咖、廟會陣頭、電子遊藝場,與不良少年為伍,家人無力管教,學校也不希望影響其他同學,就把他移送少年法庭。
何明晃法官認為這名少年未犯罪,收容、感化制度未盡保護少年的目的,聲請釋憲。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法官審理少年事件,最長可將少年收容六個月,感化教育最長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