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 一、宗旨 |
| 為實現「照顧弱勢、區域平衡」理念,由「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之25 所大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陽明大學、長庚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元智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高雄大學、國立聯合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及中原大學)經教育部核定辦理「97學年度大學繁星計畫招生」(以下簡稱本招生),以發掘全國各高中之英才,期使每一所高中具有潛力之優秀學生,皆有就讀優質大學之機會,進而培育未來之社會中堅。 |
| 二、共同規範 |
| (一) | 各大學依其學系(學程)特性,可分下列三類學群或不分學群招生(詳「貳、校系分則」),以利高中適性輔導及推薦學生入學: |
| | 第一類學群:文、法、商、社會科學、教育、管理等學系(學程)。 |
| | 第二類學群:理、工等學系(學程)。 |
| | 第三類學群:醫、生命科學、農等學系(學程)。 |
| (二) | 各大學之學系(組)得以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下簡稱大考中心)公佈之97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以下簡稱學測)成績,作為檢定標準。 |
| (三) | 各高中依各大學設定之招生條件,分學群推薦符合條件之學生至多各1名,且同一名學生限被推薦至1所大學之1個學群;各大學可於各學群內自訂學生可填寫之學系(組)志願數,且各大學錄取各高中學生之名額以1名為限;不分學群之大學,各高中僅得推薦1名學生。各高中不得重複推薦同一名學生參加本招生。 |
| (四) | 各大學之錄取原則,依序如下: |
| | 1. | 以大考中心公佈之97學年度學測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各單科或總級分之「頂標」、「前標」、「均標」、「後標」、「底標」,作為檢定標準。 |
| | 2. | 以學生高一、高二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全校排名百分比比序,百分比小者優先錄取(例如:甲生全校成績排名前1%,乙生全校成績排名前2%者,兩者均符合學測檢定標準,於推薦至同一校系時,則甲生優先錄取)。 |
| | 3. | 經前揭第2項原則比序相同者,以各大學自訂之條件(學測各單科級分或總級分成績或高一及高二國文、英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歷史、地理、高一三民主義、高二公民等11科各單科學業成績總平均全校排名百分比。)比序,擇優錄取。學業成績各科之範圍如下表所列: |
| | | 科目 | 範圍 | 科目 | 範圍 | 科目 | 範圍 | 國文 | 高一國文、高二國文 | 化學 | 高一基礎化學、高二物質科學(化學篇) | 公民 | 高二公民 | 英文 | 高一英文、高二英文 | 生物 | 高一基礎生物、高二生命科學 | 歷史 | 高一歷史、高二世界文化史(歷史篇) | 數學 | 高一數學、高二數學 | 地球科學 | 高一基礎地球科學、高二物質科學(地球科學篇) | 地理 | 高一地理、高二世界文化史(地理篇) | 物理 | 高一基礎物理、高二物質科學(物理篇) | 三民主義 | 高一三民主義 | | |
|
| | | 經前項比序後仍相同者,一律錄取。 |
| 三、高中推薦規範 |
| (一) | 推薦資格: |
| | 高級中等學校96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高中全程均就讀同一學校者,得由其就讀學校推薦(可推薦學校名單詳本簡章附錄一): |
| | 1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學生。 |
| | 2 | 教育部核定辦理綜合高中高二、高三全程修習學術學程之學生。 |
| | 3. | 高級職業學校附設普通科之學生。 |
| | 前述學校之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及體育班等藝能類科學生,不得參加本招生。前述藝能科之學生成績不得計入全校排名。 |
| (二) | 各高中除應依前揭「二、共同規範」第(三)項之規定推薦符合條件之學生外,並須對推薦至同一所大學之學生,排定分發優先順序。 |
| (三) | 各高中推薦之學生須參加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辦理之97 學年度學測,且學測各科成績符合擬推薦校學系(組)之檢定標準。 |
| (四) | 學測成績任一科目為零級分或缺考者,不得推薦。 |
| 四、大學校系(組)招生名額與相關規定 |
| (一) | 各大學招生資訊,請詳參「貳、校系分則」各大學相關規定。 |
| (二) | 本簡章彙編「貳、校系分則」有關學測成績之「頂標」、「前標」、「均標」、「後標」、「底標」,係依據大考中心「97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簡章」之計算方式定義,並以大考中心公佈之97學年度學測成績統計資料為準。 |
| (三) | 各高中學生各單科學業成績平均係以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偍供之成績檔案為準;各科排名百分比亦依前述成績計算。 |
| 五、簡章下載 |
| | 本招生簡章自96年11月19日(星期一)上午9:00起,公告於本中心網站。各高中及考生可自行上網查詢、下載列印(簡章格式為PDF檔,可自行選擇列印範圍)。 |
| 六、報名 |
| (一) | 報名日期 |
| | 97年2月27日(星期三)上午9:00起至97年3月4日(星期二)下午5:00止。 |
| (二) | 報名方式 |
| | 一律採網路集體報名。 |
| | 1. | 網路集體報名流程 |
| | | (1) | 函知各高中報名專用之帳號及密碼 |
| | | | 本中心將於97年2月1日(星期五)前函知各可推薦高中網路集體報名專用之操作帳號及密碼,請各高中指定專人妥慎保管。 |
| | | (2) | 下載學生個人成績暨分數百分比對照表 |
| | | | 各高中須於97年2月1日(星期五)上午9:00起至97年3月4日(星期二)下午5:00止,至「97學年度大學繁星計畫招生彙辦中心(設於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註冊組,以下簡稱本中心)」網站:http://reg224.aca.ntu.edu.tw/star下載學生個人成績暨分數百分比對照表,作為報名參考。 |
| | | (3) | 學測成績檢定標準試算查詢 |
| | | | 各高中若欲先了解是否符合各校系規定之檢定標準,可於97年2月27日(星期 三)上午9:00起至97年3月4日(星期二)下午5:00止,至本中心網址:http://reg224.aca.ntu.edu.tw/star查詢。 |
| | | (4) | 上網辦理報名作業 |
| | | | 請各高中於彙整各推薦學生之報名資料後,於規定期限內,至本中心網址:http://reg224.aca.ntu.edu.tw/star,進行網路集體報名作業。 |
| | | (5) | 輸入所有學生報名資料 |
| | | | A. | 請各高中依學生推薦報考之大學、學群、志願序等順序填寫,同一名學生僅能被推薦至1校1學群。 |
| | | | B. | 學生之學測總成績及各科級分,將於網路集體報名後,由大考中心統一提供。 |
| | | | C. | 學生高一、高二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報考學系(組)所列之高一、高二各科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全校排名百分比由系統直接帶出。 |
| | | (6) | 列印並校對報名資料 |
| | | | 請各高中於輸入所有學生報名資料後,列印各高中網路集體報名校對表,進行所有學生報名資料之校對工作。 |
| | | (7) | 列印報名表及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 | | | 請各高中於所有學生報名資料校對無誤後,列印各高中網路集體報名表及「97學年度大學繁星計畫招生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 | | (8) | 報名表加蓋家長、教務處及承辦人戳章 |
| | | | 請各高中承辦人員於各高中網路集體報名表下方指定位置,加蓋家長、教務處及承辦人戳章。 |
| | | (9) | 黏貼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 | | | 請各高中將列印之「97學年度大學繁星計畫招生報名專用信封封面」黏貼於自行購買之B4規格信封正面。 |
| | | (10) | 寄送報名表 |
| | | | 請各高中於彙整報名表後,將所有報名表置入B4規格信封內,於97年3月6日(星期四)前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至本中心(10617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註冊組謝馨玉小姐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 | | (11) | 上網查詢收件結果 |
| | | | 各高中於寄出報名表後,可於3日後,至本中心網站查詢收件情形。 |
| | 2. | 網路集體報名流程圖(請參照前項「1.網路集體報名流程」各項規定辦理) |
| 七、分發作業方式 |
| | 依前揭「二、共同規範(三)(四)」及「貳、校系分則」各大學自訂之條件,進行比序分發;經比序後仍相同者,一律錄取。 |
| 八、錄取公告、報到及註冊入學 |
| (一) | 本中心將於97年3月13 日(星期四)上午9:00 於本中心網站:http://reg224.aca.ntu.edu.tw/star公告錄取名單;各高中可自行上網查詢或列印錄取名單存參。 |
| (二) | 各大學可自行至前揭網站下載錄取新生基本資料檔,並寄發分發結果通知書。 |
| (三) | 各大學是否辦理錄取生報到作業,由各校自行訂定。 |
| (四) | 各錄取新生之註冊入學通知,由各大學自行寄發。 |
| 九、分發結果複查 |
| (一) | 學生對於分發結果有疑義者,應於97年3月19日(星期三)前至本中心網站:http://reg224.aca.ntu.edu.tw/star,填寫「97 學年度大學繁星計畫招生分 發結果查覆表」,並於確定送出資料後,列印一份存查。 |
| (二) | 本中心將於97年3月21日(星期五)將複查結果函覆學生。 |
| (三) | 以電話查詢分發結果者,概不受理。 |
| 十、放棄入學資格 |
| (一) | 本招生之錄取生不論放棄與否,均不得參加97 學年度大學甄選入學招生第一階段篩選及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 |
| (二) | 本招生之錄取生非於97年5月19日(星期一)前申請放棄本招生之入學資格,不得參加97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或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
| (三) | 錄取生因故欲申請放棄入學資格者,請至本中心網站:http://reg224.aca.ntu.edu.tw/star下載、列印附錄二:「97學年度大學繁星計畫招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並以限時掛號方式,於97年5月19日(星期一)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郵寄至各錄取大學辦理。(各大學地址請詳參「貳、校系分則」各大學資料)。 |
| (四) | 申請人欲瞭解郵件遞送狀況,可自行至「中華郵政國內掛號郵件查詢系統」網站:http://postserv.post.gov.tw/WebMailNslookup/domestic_bundle_register.html, 查詢郵件遞送進度。 |
| 十一、其他 |
| (一) | 各大學錄取生入學後,是否得申請轉系,由各校自行訂定。 |
| (二) | 本招生各相關人員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違反招生公平情事者,由各權責單位依情節輕重論處,且其情節重大者得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
| (三) | 錄取生入學前若違犯法律,情節重大,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查明屬實者,得取消其入學資格。 |
| (四) | 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或由各大學招生委員會議決。 |
| 十二、聯絡電話 |
| (一) | 報名及分發複查作業部分 |
| | 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註冊組謝馨玉小姐 |
| | TEL:(02)3366-2388轉分機202 |
| (二) | 分發作業部分 |
| | 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註冊組李宏森先生 |
| | TEL:(02)3366-2388轉分機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