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硬槓槓狗年2009年除夕夜』再幾個鐘頭就要進入2010,英暗,特別來用《台灣關係法》做為『解救台灣人民進行與完成獨立建國神聖大行動』的法源依據,就因為『第二條A款,註明『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所以『中華民國絕對不存在在台灣』,在台灣法院應該實行自己台灣系統,卻『實施著中華民國刑法』,這是『違反台灣自己本來舊有法律系統(日本替台灣造就一套準國家系統的司法體系)』,所以應該反過來說:『凡中國國民黨體系,在台灣的屠殺、封鎖、動員鎮壓‧‧這都是台灣的叛亂現行犯』,凡1949年來的中國人和他們身為逃亡的土匪難民強加卻不適合台灣人民的司法,都『違反與抵觸《台灣關係法》---適合台灣澎湖群島島上的法律』,查『中華民國刑法』是一部『保護中華民國存在的法律』,既然『中華民國不存在台灣』,所以它的刑法是『對在台灣及台灣人民間一直是無路用的法律』,台灣人民卻『驚甲一隻哪蝦仔ㄌㄟ』,因為這個法律規定『凡革命行動、獨立行動、建國行動,都視為叛亂罪』,這是『阻礙台灣國獨立』的恐嚇手法,以達到拖延獨立台灣國時間,所以要鏟除-----因為『台灣人民ㄟ獨立行動是無罪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