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
本來是自願互相佔有對方的心靈約定
結婚
是兩家人願意承擔互相影響的?情感
所以
不是兩人個人的事
這太幼稚了
公證結婚
是法律前人人能自主決定自己
但是
要對家庭負責
法律是不管妳們怎樣結婚
都要朔及雙方家庭
顯示婚姻的責任
是佔有對方
是意願的佔有與自願的被佔有
不是強迫的
結婚要雙方點頭
我認為
我們的法律應改為
離婚
只要任何一方簽字
就有效
必需由法律適當分開權利與義務
如
孩子
財產‧‧等
有一點
不要再在一起
不要『誣蔑另一半』
這樣雙方在社會上
繼續好做人
男婚女嫁各不相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