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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與愛,是不是同一樣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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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mard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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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禾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中國人對「情」與「愛」的解釋:


【 情 】

1.心理上之動作發於自然者也。《禮.禮運》:「何謂人情?喜、怒、哀、懼、愛、惡、欲七者弗學而能。」
2.實也,誠也。《孟子.離婁》:「聲聞過情。」言過其實也。
3.私意也;如俗云徇情、說情。
4.男女之愛曰情;如結婚曰訂情,所歡曰情人。
5.情趣也。李牧詩:「映篠多幽趣,臨軒得野情。」


【 愛 】

1.仁之發也。《易.繫辭》:「安土敦乎仁,故能愛。」《正義》:「言萬物之性皆欲安靜於土,敦厚於仁,聖人能行此安土敦仁之化,故能愛慕萬物也。」
2.孝親也。《書.伊訓》:「立愛惟親。」《孝經.天子》:「愛親者,不敢惡於人。」疏:「親至結心為愛。」
3.親善也。《禮.三年問》:「有知之屬,莫不知愛其類。」
4.慈惠也。《禮.哀公問》:「孔子對曰:『古之為政,愛人為大。』」《左傳》昭二十年:「古之遺愛也。」《史記.鄭世家》集解引賈逵曰:「愛,惠也。」
5.思慕也。《詩.小雅.隰桑》:「心乎愛矣,遐不謂矣。」
6.寵也。《史記.屈原賈生傳》:「召置門下幸愛。」
7.怡悅也。《南史.顏延之傳》:「如初發芙蓉,自然可愛。」
8.姑息也。《書.胤征》:「威克厥愛,允濟;愛克厥愛,允罔功。」集傳:「威者,嚴明之謂;愛者,姑息之謂。」
9.惜也,嗇也。《禮.表記》:「愛莫助之。」注:「愛,猶惜也。」《宋史.岳飛傳》:「文官不愛錢,武官不愛死。」
10.佛家語。貪染之意。為十二因緣之一。《大乘義章》:「貪染名愛。」《楞嚴經》:「異見成僧,同想成愛。」《圓覺經》:「輪迴,愛為根本。」



  另外,我們再來看看西方的「情」與「愛」:


【 情感 feeling】:心理學術語,指對體內事件的知覺。

  心理學家對情感一詞的使用有爭論。上述定義與美國心理學家R.S.伍德沃思一致,他將情感和情緒問題解釋為個體的「內部狀態」;但其他心理學家依舊用康德的定義,將情感與愉快狀態和不愉快狀態等同起來。

  由於情感在本質上是內在的,所以具有主觀的性質,對它的研究涉及兩個截然有別的問題;即一個事件是怎樣被察覺的,和被覺察的事件是什麼。


【 愛 charity 】(百科全書居然沒有 love 的解釋)

  根據基督教教義,愛指上帝對人的愛,以及具體表現於彼此相愛之中的人對上帝之愛。基督教神學和倫理學認為,最具有愛的說服力之體現為,耶穌基督生平、教誨和獻身。

  聖奧古斯丁說:「愛,這種美德,在我們純正地掌握感情的條件下,使我們與上帝合而為一,因為我們正是用這種美德來愛上帝的。」他這話為基督教思作了很好的總結。

  宗教改革運動中的爭論,多是圍繞「信」的定義,不常涉及「望」和「愛」;但是,改革派認為,上帝愛人,本來並不是因為人有被愛的資格;因此,他們要求,人對人的愛,也不應以客體是否可愛為依據,而是以主體受上帝之愛感化,而轉變思想的經歷為依據。



  以下,是我個人比較沒學問的一向想法:

  情,是可以只屬於自己;愛,則必須要有實際的付出對象。

  也就是說:情,是自己的內部思惟、想像、感受,是不需要有另一造在場,也可以運作自如的;愛,就需要有一真實的人、事(如捐獻、或不是直接對人服務的義工等等)、物在眼前,能夠直接對其實際付出的,才能稱之為愛。

  假使,您對別人或在日記上說:「我愛他(她)!」,這是您自己在「情」方面的感受,向外對非所愛之人表達的一種言行表現;但是,您對別人所說的那個「愛」,在當時是不存在的!

  就像,當我們與愛人相隔於不管知或不知的兩地,也就是愛人不在我們身邊時(如《神鵰俠侶》中的楊過,在等待小龍女的那十六年間一樣),我們並無法真的去「愛」自己的愛人,我們只能以自己的「情」,去想著愛人、或對他人述說著自個是多麼地愛著自己的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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