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怕被敗光 可辦信託
〈女人法律專線〉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 曉荃於半年前與先生離婚,並取得年僅一歲半獨生兒子的監護權,因最近胃疼的厲害,經醫師診斷自己已是癌症末期,一旦自己往生後,稚子的監護權勢必歸前夫所有,而曉荃一生辛苦積蓄的動產、不動產也將隨著兒子的監護權一併落入前夫手中,曉荃擔心前夫爛賭成性,只怕財產早早就被前夫敗光,兒子的生活欠缺保障,因 此曉荃打算預立遺囑,將兒子的監護權指定給自己的妹妹行使,可行嗎?
賴淑玲律師解答:
由於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 具有優先性,因此,曉荃往生之後,前夫當然就成為兒子的監護人。至於曉荃試圖以遺囑為兒子指定監護人,卻礙於民法規定「後死的父或母」才有權指定監護人,由於曉荃先走一步,並不是「後死」,因此,曉荃的遺囑中關於指定監護人的內容並不會發生效力,前夫還是會成為兒子的監護人。
曉荃的兒子是她的惟一合法繼承人,因此曉荃所留下的遺產,將全部由兒子繼承。而前夫是兒子的監護人,當然可以全權管理兒子繼承的財產,因此曉荃對前夫的擔心並不是沒有道理的。
為了避免未成年人的財產遭到監護人的濫用,曉荃可以預立遺囑,將其遺產信託給值得信任的第三人或是金融機構管理,由受託人按月將兒子的生活費核撥給監護人,直到兒子成年之後再將遺產交還給兒子,以確保兒子的權益。遺產信託對於弱智人士,也可以發揮相同的保護作用。
信託規劃為為節省稅賦,常與下列租稅原則配合使用以獲取最大之租稅規劃效益:
1.避免法律上所有權變動。
2.分散所得降低累進級距。
3.隔代信託降低遺產產稅負。
4.稅賦優惠與保留支配權之結合。
一般而言,信託行為遺產與贈與稅之課徵,可概略分為下列兩種情況:
(一)委託人自己本身為受益人(自益信託):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時,財產沒有涉及實質移轉他人的問題,所以沒有贈與稅之課徵;但委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仍是委託人的財產,故要併入委託人遺產內課徵遺產稅。
(二)委託人不等同受益人(他益信託):當信託委託人和受益人為不同人時,信託財產及涉及實質移轉他人的問題,只要因信託行為而移轉之財產其價值(估價)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每人每年一百萬元」之贈與免稅額的規定,就需課徵贈與稅。而在遺產稅方面,因為信託財產已經於他益信託成立時實質移轉他人(受益 人),不再是屬於委託人的財產,故當委託人死亡時,並無遺產稅的課徵。
一、可受理交付信託之財產項目:
二、生前自益或他益信託:
(一) 何謂生前自益或他益信託?
客戶可依客戶的需求與心願,量身規劃合適之信託契約內容,以落實其照顧自己、家人或保全家產的目的,唯他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時視同贈與,故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辦理贈與稅之申報事宜。
(二) 生前信託案件之受理流程:
- 瞭解客戶需求與資產狀況。
- 規劃信託模式及內容。(複雜的個案另酌收規劃費)。
- 審閱及討論信託契約。
- 簽訂信託契約、交付信託財產(同時收取簽約費)。
- 送國稅局核稅(視個案需要,如:他益信託個案)。
- 完成信託登記(視個案需要,如:信託財產為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
- 依契約執行信託相關事宜。
三、遺囑信託:
(一) 何謂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是由立遺囑人(委託人)訂立遺囑,在遺囑中述明將一部份或全部遺產成立信託,由受託人依遺囑內容執行信託相關事宜,以照顧受益人(繼承人)或完成遺產移轉。委託人需在遺囑中詳列信託的相關內容,包括受託人與受益人指定、信託財產明細、分配與給付方式等,在繼承事實發生時,由遺囑執行人辦理稅務相關事宜後將遺產交予本行,由國泰世華銀行為委託人執行其照顧遺族的心願。『遺囑信託架構圖』↓
(二) 遺囑信託功能
遺囑信託除了具備一般信託的優點外,更有以下特性:
- 延伸財產規劃:
辛苦累積一生的財產,身後仍可按自己的規劃運用和分配。 - 落實照顧遺族的心願:
生命有限但您對家人的關懷無限,訂定遺囑信託讓需照顧的家人生活無虞。 - 避免繼承糾紛:
事先做好遺產規劃,除可將財產依自身意志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下自由分配,各繼承人可分得財產清楚透明,可避免子女爭產情形發生。 - 解決財產共有不易處分的缺點:
傳統繼承方式常發生不動產由多人共同持有的情形,增加財產處分的困難且易產生糾紛。 - 財產永續傳承:
藉由遺產信託,委託人可以將財產的規劃延伸到身後,使財產在受託人的保管下,不會被繼承人輕易揮霍殆盡,而能代代相傳。 - 稅務規劃:
生前贈與與身後繼承在稅務上適用不同稅法規定,客戶可依資產配置狀況選擇最有利的規劃方式。
(三)遺囑信託辦理流程
- 客戶與本行信託人員洽談。
- 確立信託目的、信託財產與受益人。
- 客戶訂立遺囑及遺囑信託相關內容,並指定遺囑執行人。
- 委託人百年之後依規定申報並完納遺產稅。
- 執行遺囑並將財產交付予受託人。
- 遺囑信託生效。
- 本行依遺囑信託內容執行並照顧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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