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軌案》寄望羈押 辦案技窮
林裕順/警大刑事系副教授(桃縣龜山)
南迴鐵路翻車案,檢警機關以被告身分傳喚李泰安,後續法庭論辯羈押與否,似乎成了外界觀測敵我勝負的指標。據聞偵辦小組成員甚至認為,一旦羈押成立,有信心突破其心防。然而,類此社會大眾對於本次羈押審理的過多期待,或檢警人員對羈押制度的錯誤認知,實有辨明必要。
刑事訴訟法的規範設計上,偵查階段被告有無羈押,與未來案件判決是否成罪,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法律所以容許犯罪調查過程,即使案件未明亦可羈押被告限制人身自由,並非考量藉由羈押逼迫嫌犯獲取新事證。制度的用意在於防範現存犯罪跡證受到人為破壞,影響後續審判的順利進行,確保法院公平審判的訴訟機制。
另外,檢警所謂突破心防的考量,似乎反映目前司法實務的異常現象。亦即,警察機關總承擔犯嫌自白方可移送的壓力,檢察官似乎取得自白以補足起訴的自信,法官亦以被告認罪作為案件並無誤判的宣示。刑事制度若過度向被告供述或自白傾斜,往往造就審判冤獄的溫床。因此,本案偵辦過程無論被告最終有無羈押,相關物證的蒐集與連結仍不可鬆懈。
再者,訴訟程序保障被告緘默,強調重視物證的科學辦案,應是司法制度告別傳統陋習的重要制度設計。如此,破案關鍵非繫於突破被告心房,而應藉由其他證據的蒐集,不僅讓被告心服口服,並給予外界充分的說理。
現代刑訴法的規範特徵,總認為自白並非可作為犯罪的唯一證據,甚至要求法庭證據調查程序中訊問被告應最後行之。同時,被告的自白在犯罪判斷上,並非當然必要。
南迴翻車案的震撼與衝擊,檢警承受莫大破案壓力,人民亦對事實真相充滿渴望,但仍不能過於高估本次羈押的關鍵性。依目前當事人的情況,似乎可以想像若無特殊變化,本案即使進入實質審判仍將延續相當時日。
然而,「以證找人」而非「以人取證」,乃刑事司法現代化的重要標記,不容一時辦案之便而有所取巧。由於媒體報導與民眾的關心,本案審理不僅影響民眾對法律規範的觀感,更是檢警追訴犯罪樹立偵辦典範的機會,不可不慎。
【2006/06/02 聯合報】